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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民法典理解与适用笔记继承编①1章一般规定2章法定继承(1119-1132条)【有声版】

文/秋收     播音/墨竹延

 
第六编  继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119条 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主旨】继承编调整对象
 
第1120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主旨】继承权受国家保护
理解】对继承权的理解:1.继承权属于民事权利,而非资格或权利能力(继承权可以被剥夺);2.继承权是既得权而非期待权;3.继承权非属身份权;4.继承权非属财产权;5.继承权属取得权(继承权属财产取得方法)。
 
第1121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主旨】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
理解】继承开始时间的法律意义:确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遗产的范围、继承法律关系相关的权利义务(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权,并无效力)、遗嘱的效力、遗产所有权的转移、继承人的应继份额、继承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死亡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死亡的日期(重要提示:民法典理解与适用原书观点与第48条不一致,应以此为准)。
 
第1122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主旨】遗产的定义
理解】依照法律规定不得继承的遗产:自然资源利用权(如取水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宅基地使用权、生前租用或借用他人的财产、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等。
依照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主要指与被继承人人身有关的专属性债权,如赡养费请求权。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恤或赔偿,其产生于被继承人死亡后,不应认定为遗产。
审判实践】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遗产:1.以户进行承包,部分成员死亡时继续承包,成员全部死亡时户已不存在;2.个人承包,林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承包经营权,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属于遗产。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第1123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主旨】继承方式及其相互关系
理解】被继承人先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死亡,遗嘱(遗赠)才生效。
遗赠即使附义务,一般也没有对等性质。
审判实践】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继承。
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没有扶养协议,其遗产应准许继承,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第1124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主旨】接受或放弃继承、遗赠
理解】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尚无继承权,不存放弃继承;遗产分割后,遗产权属已经明确,再行放弃属于财产之抛弃。
放弃继承的效力,可追溯至继承开始。
接受遗赠的权利可以转让给他人,本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接受遗赠的权利可以继承。
遗赠所附义务能够履行,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院可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履行义务,接受遗产;附义务遗赠人因客观原因等不能履行,需视情处理。
审判实践】放弃继承,无须向全体继承人传达。
放弃继承的翻悔:1.其他继承人一致认可,可以恢复继承;2.翻悔须有正当理由,如被欺骗;3.对放弃继承有争议,可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继承权。
不履行下列法定义务,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1.有责任有能力而不尽法定抚养义务所形成的债务。如被继承人生活所需欠下的生活费、医药费等债务;2.被继承人为继承人上大学、找工作、结婚、买房子等个人事务形成的债务;3.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
 
第1125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主旨】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
理解】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丧失继承权。
审判实践】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1126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主旨】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第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主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理解】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可以认定形成了扶养关系。
 
第1128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主旨】代位继承
理解】本条新增了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时,不得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见第1123条理解)。
 
第1129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主旨】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理解】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依照本条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子女有权代位继承。
审判实践】“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第1130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主旨】遗产分配的原则
理解】“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没有独立生活来源或其经济收入难以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水平。
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先为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保留适当遗产。
审判实践】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予以照顾,目的是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如果遗产较多、平均分配遗产也足以保障其生活需要,则应均分。
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本条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1131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主旨】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遗产
理解】本条中“依靠被继承人扶养”,限于法定扶养义务,包括第1074条祖孙之间的扶养、第1075条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
“适当”遗产,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审判实践】被收养人对生父母扶养较多,可以依照本条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第1132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旨】处理遗产份额的原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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