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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2013-01-28 16:57:52)
标签: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工伤赔偿
南京工伤律师
南京工伤标准
南京市工伤(亡)的职工及解除劳动关系因工致残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以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按50970元计算;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按77.1岁计算。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
(江苏苏州2011人均寿命约80.39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江苏省的规定:
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六级,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七级,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按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年龄等级20周岁以下20—30周岁30—40周岁40—50周岁50—55周岁55—60周岁
五级36302418126
六级30252015105
七级2420161284
八级181512963
九级12108642
十级654321
3、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目前约3000元)。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4、工伤医疗期护理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出院伤残鉴定前恢复期护理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或派人护理。
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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