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购买理财产品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购买理财产品吗?在实务中经常有会计人员问到此类业务,包括可以购买股票吗等等,在此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文件予以解答。
理财产品从定义看,即由商业银行和正规金融机构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除了种类繁多,理财产品的合约设计复杂如天书,晦涩难懂的产品描述也让投资者“眼晕”,很多人基于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和对高收益率的追求而签下合约,最终在投资受损时才如梦初醒。而“被银行客户经理误导”、“只报收益不说风险”、“将理财产品说成存款”等行为,更成为理财纠纷投诉的焦点。将财政性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无疑加大了资金风险,也不符合财政资金投入的初衷。
据了解,全国各地纪检、审计系统查处的公款违规“理财”金额超过20亿元。实际上,财政部早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
目前,我国财政资金收付的基本制度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前,财政资金主要通过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层层收付,收付过程中也曾发生过滞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包括违规理财的现象。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后,财政资金运行管理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财政收入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或者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直接上缴财政;财政支出不再拨付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而是先从设在商业银行的零余额账户支付到最终收款人,当日营业终了商业银行再与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回补资金。
整个收付过程中,单位“收钱不见钱”、“花钱不见钱”,彻底解决了传统资金收付模式下资金收付链条长、环节多、效率低、透明度差等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财政部门可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支付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比如,用财政资金购买购物卡、乱发奖金、违规公款理财等,对违规支付形成强大的威慑作用。
随着国库集中支付与财政账户管理日益完善,直接从财政账户中转出资金用于理财难度大。除非借助用于下属企业或机构的独立账户,转入财政资金后再“瞒天过海”,由下属企业代办各类理财。
具体禁止性文件如下:
一、2015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
关键字: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意见》从总体要求、管理职责、制度建设、管理环节、配套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新时期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和主要举措。资产配置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形成的起点,因而《意见》在切实把好资产“入口关”、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等方面,明确了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
《意见》指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级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等。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等。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加强风险管控等。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资产评估程序,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购买理财产品或股票投资等。
二、2017年,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
关键字:可以选择定期存款,但不得超过两年。
《意见》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进行进一步规范,防止有的地方和部门资金存放管理不够透明,存在廉政风险甚至利益输送现象;加强资金存放科学管理,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综合考虑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等因素,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行为。
《意见》指出要严格规范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预算单位(不包括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下同)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放资金和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存放资金,一般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鼓励有条件的预算单位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开户银行办理。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有较大规模余额的,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定期存款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累计存期不超过2年。
同时,防范资金存放银行利益输送行为。资金存放主体新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财政部门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当地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资格。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不得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财政专户或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预算单位如何开户,如何理财,可以选择定期存款的方式,不得购买理财产品。
三、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因此政府性投资基金同样不得购买理财产品。
四、《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文资〔2015〕7号)
十五、中央文化企业以及相关资本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合规使用资本预算资金,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严禁购买理财产品。对违规使用资本预算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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