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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业务会计核算讲解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行政单位可完全参照核算)
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资产处置核算范围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的业务。具体包括各种资产盘盈、盘亏和报废、毁损等经济业务,应当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根据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的具体类别分不同形式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单位在资产清查中查明的资产盘亏、毁损以及资产报废等,应当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再将处理资产价值和处理净支出计入“资产处置费用”科目。
另一类类是不通过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的业务。具体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无偿调拨、对外捐赠等,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直接通过“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核算。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直接通过“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核算,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通过“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核算。
一、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的资产处置业务
各种资产盘盈、盘亏和报废、毁损等经济业务是大多数单位都涉及到的经济业务,需要单位重点掌握。
第一、要明确资产的处置的相关法律要求与处置流程
第二、要明确科目的核算科目与核算时间
第三、要明确具体的经济事项。
(一)法律相关要求与处置流程
1、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关资产处置要履行有关手续方可处置。
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审批权限与部门)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资产配置与会计处理依据)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处置原则)
第二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处置收入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五十六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以上法规内容是事业单位需要重点了解和掌握的。
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2016年1月20日财资【2016】1号)
(1)有关资产盘盈的“账务处理”原文内容如下:
“第四十四条 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批复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盘盈(含账外资产)可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暂行入账。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调整和处理。”
(2)有关资产损失的“账务处理”原文内容如下:
“第二十六条 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有账面记载,但实际发生的短少、毁损、被盗或者丧失使用价值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
“第四十四条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批复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五条 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批复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并在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账务处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调账的,应当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处置后的程序)
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的,在资产核实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资金挂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应当按照损益、收支进行确认处理,但挂账未确认的资金(资产)数额。(资金挂账的含义)
(二)明确核算科目内容与核算时间
“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应当按照待处理的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在资产处理过程中取得收入或发生相关费用的项目,还应当设置“待处理财产价值”、“处理净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单位资产清查中查明的资产盘盈、盘亏、报废和毁损,一般应当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年末结账前一般应处理完毕。年末,经批准处理后,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1、在核算上需要把握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是在核算上分为现金类资产的盘盈盘亏和非现金类资产的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其中:
(1)现金类资产的盘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核算,其中现金类资产在盘盈或盘亏环节,发现现金的盘盈或盘亏,在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的同时,预算会计需要平行记账,直接确认其他预算收入或支出,待查明原因或批准后做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不涉及现金流的,不用平行记账。
(2)非现金资产的盘盈,在发现时都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报经批准后,流动资产的盘盈直接冲减当期费用,而非流动资产的盘盈,需转入“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进行核算(依据是会计调整具体准则)
(3)非现金资产的盘亏或毁损、报废的,应将其折旧摊销以及账面价值转销,余额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科目,报经批准进行账务处理时,将“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科目转入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涉及到产值收入、相关的处置费用,都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科目进行核算。如果处理收支结清,处理收入大于相关费用的,将“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科目余额转入“应缴财政款”科目;如果处理收支结清,处理收入小于相关费用的,将“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科目余额转入“资产处置费用”科目,同时预算会计需要平行记账。
【例1】2020年12月28日,某高校经批准报废固定资产一批,原价:20万元(家具:5万元、专用设备:10万元、通用设备:5万元元),已提折旧:10万元(家具:3万元、专用设备:4万元、通用设备:3万元),残值处置时发生评估费用5000元,处置残值收入3200元。
(1)注销资产账面价值
财务会计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财产价值 10
贷:固定资产 20
预算会计
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2)经批准处理时
财务会计
借:资产处置费用 1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 10
预算会计
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3)残值处置时发生相关税费
财务会计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 5 000
贷:银行存款 5 000
预算会计
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此时收入是否能全部纳入预算还不能确认,因此预算会计不记账。
(4)收到残值处置收入时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3 200
预算会计
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此时收入是否能全部纳入预算还不能确认,因此预算会计不记账。
(5)处理收支结清时
财务会计
借:资产处置费用 1 8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1 800
预算会计
借:其他支出 1 800
【例2】承上例:如果残值处置时发生评估费用3200元,残值处置收入5000元,情况又发生了变化。
(1)-(2)与上例处理相同
(3)残值处置时发生相关税费
财务会计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处理净收入 3 200
贷:银行存款 3 200
预算会计
不记账
(4)收到残值处置收入时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5 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处理净收入 5 000
预算会计
不记账
(5)处理收支结清时
财务会计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 1 800
贷:应缴财政款 1 800
预算会计
不需要进行财务处理(财政部方法也不进行账务处理)
(6)上缴时
财务会计
借:应缴财政款 1 800
贷:银行存款 1 800
预算会计
不记账
需要说明的是:
从上述账务处理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政府会计主体在发生资产处置净损失时,由主体自行承担,所以需要平行记账;而发生资产处置净收益时,需要上缴国库,不纳入预算管理就不需要平行记账。
账务处理技巧:为避免“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因上级部门一直没有批准,尤其是盘亏毁损的项目,建议在批准时,进行上述科目的账务处理。
二、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的业务
【例1】2020年12月28日,某单位经批准向学校捐赠计算机一批,账面原价10万元,已提折旧3万元,捐赠过程中发生运费5000元,由单位承担。
财务会计
借:资产处置费用 7.5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3
贷:固定资产 10
银行存款 0.5
预算会计
借:其他支出 0.5
需要说明的是:
财政部的方法在财务会计处理时,将注销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发生的处置费用一同处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这是两种不同的账务处理流程,业务上会有时间差,调整为两个流程核算更符合实际工作中的情况,建议按下列调整后的方法处理:
(1)注销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时
财务会计
借:资产处置费用 7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3
贷:固定资产 10
预算会计
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2)发生捐赠费用时
财务会计
借:资产处置费用 0.5
贷:银行存款 0.5
预算会计
借:其他支出 0.5
贷:资金结存 0.5
【例2】:假设固定资产原值10万,已提折旧6万,经批准出售价格3万,税费5000,经批准后账务处理如下:
财务会计
借:资产处置费用 40 000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60 000
现金/银行存款(收入) 30 000
贷:固定资产—车辆 100 000
现金/银行存款(各种税费) 5 000
应缴财政款 25 000
预算会计
不记账
【例3】假设固定资产原值1万,已提折旧1万,经批准出售价格500,税费1000
财务会计
借:资产处置费用 200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10 000
现金/银行存款(收入) 500
贷:固定资产—车辆 10 000
现金/银行存款(各种税费)1 000
预算会计
借:其他支出 500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500
账务处理技巧:建议在批准时,进行上述科目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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