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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可以不执行政府采购吗?
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在政府采购法中的界定都属于财政性资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预算法》第四条规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按照《预算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都应当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收入、其他收入以及事业单位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资金”,均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所以均应是属于财政性资金。
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规定: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因此,判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资金性质,是否属于财政性资金,并不是考查其来源,也不是按会计制度区分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自有资金,而是看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经营性收入),都属于财政性资金。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动用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都应当适用政府采购。
一些地方单位在执行中未将使用“自有资金”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畴,是对政策口径理解不准确不到位,属于法律法规执行层面的问题。各单位应在部门预算编制环节将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尽编”,从源头上加以规范,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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