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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钊:里耶秦简:户籍档案的探讨

黎明钊

《中国史研究》200902


内容提要:《史记·秦始皇本纪》秦献公十年秦“为户籍相伍”,户籍制度与什伍连坐制度并行。显然,秦代曾经建立了一个严密的户籍制度,可惜,具体而完整的户籍文书档案却一直未有发现,新出土的里耶秦简暂时公布了24枚户籍登记档案的简牍,其中10枚是完整的,另外有14枚为残简。由此批户籍档案的內容,以及其所显示的家庭类别,可知秦并没有严格执行分异法,小家庭虽然是主导的家庭类型,但社会上仍存在着相当数量的扩大家庭和联合家庭。

关键词:里耶秦简户籍小家庭扩大家庭联合家庭

一引言

户籍制度是国家组织控制社会基层的一种手段,透过这制度,政府掌握个别人身(在秦汉时代基本上是指编产齐民)和他们所依附着的家庭。编户民著籍于一地,政府就能掌控一户的人力资源。政府掌握全国户籍,就可以把国家资源作出相应调配。有确切的劳动人口数字和年龄组别,就能够因应人口多寡进行土地分配,同时可以计算每年的赋税收入,从而作出量人为出的相应的财政措施。在征调徭役时,政府也可以先评估是否有足够的人力和财力来进行对外作战,以及进行大型建设的工作。良好的户籍登记制度,促使百姓著籍于一地,不轻易四处流徙,造成社会不稳,有利帝国对社会的控制。《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献公十年,秦代“为户籍相伍”①。秦的户籍制度还与什伍连坐制度并行。《史记·商君列传》说秦孝公六年“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②。国家掌握每一编户民的资料,同时每五家编成一个“伍”,十家又组成一个“什”,《史记索隐》说:“牧司谓相纠发也。一家有罪九家连举发,若不举,则十家连坐。”③透过户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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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82年,第289页。

②《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30页。

③《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30页。

度束缚个人和每个家庭,五家为伍,十家为什,这种居民组织使人民互相监视,有恶行则同伍的人要实时告发,否则罪连四邻。①秦代曾经建立了一个严密的户籍制度。可惜,具体而完整的秦代户籍文书档案却一直未有发现。新出土的里耶秦简暂时公布了24枚户籍登记档案的木牍,其中10枚是完整的,另外有14枚为残简。②本文尝试分析此批户籍档案的内容,以及其所显示的家庭类别。

二里耶户籍简牍的内容与体例

从此批户籍简牍可见,每枚木牍登记一户家庭,木牍分栏、分项登记每户的资料,每枚木牍约划分有五栏。第一栏书户人的里、爵及姓名,里是居住点,此处均是南阳里,此栏之内还写有户人的“弟”或“子”。第二栏书妻、妾,以及弟妻之名,有一例(简K30/45)是母亲也写在此栏。第三栏书户人的儿子及弟子之名。第四栏书户人及弟女之名,有两例是母亲亦在此栏(K42/46,Kl3/48)。以上各栏均书名、爵位、性别。第五栏书与户或户人有关的资料,例如“臣”的名字,及户人是居民组织五人为伍的“五长”等。这批户籍简牍,没有列出每名家庭成员的年龄,或者他们的年龄组别。其中提及“子”这一项,他们绝大部分都是“小上造”,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有小爵一词,整理小组认为可能是指有爵的青年,亦有学者认为是“傅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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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有关什伍连坐的问题可参考拙文《秦代什伍连坐制度之渊源问题》,《大陆杂志》第79卷第4期,1990年,第27—44页。

②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发掘报告》,长沙,岳麓书社,2007年,第203页。按,这批户籍简牍出土在里耶古城北护城壕中段底部一凹坑中(编号K11),出土时为51个残段,经整理后得完整简10枚,残简14枚,完整简长均为46厘米,宽0.9—3厘米不等。

前未成年男子取得的爵位”,推测“小上造”的“小”可能与小爵的含义有关。①

从发表报告的照片看,这些户籍文书的书写体例清晰而有系统。秦的户籍简牍是把户内相关资料分栏记述,完整简牍约为45—46厘米,汉代一尺约为今之23厘米,秦户籍简约为合汉代2尺之长度。从照片看,分栏分项来记录每户的资料的同时,每简都预留了增加资料的空间,所谓“生者著,死者削”②,遇有新生婴孩就书写在空位之内,又或户人出任伍长就要记录作为向上级问责的对象,可见这些户籍简牍的纪录体例颇有系统。另一点,这批户籍简牍的第一栏所载的家人都应当是成年人,当中除户人外,还有户人的儿子和弟弟,爵位都是不更。还值得注意的是此一栏没有记载兄长的例子,这表示户人就是同户的兄长,也许就是长兄。秦代分异法谓“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分异就是当达到政府所认定的法定成年年龄,男子就要分家。分家的意思比较复杂,从政府的观点看,应该是另立新的户籍,里耶户籍简牍的成年兄弟同籍,至少反映秦统治下到了成年的男子,不是一下子立刻分家,也不是实时另立新的户籍,这意味着秦代的家庭形态不是划一的简单家庭,当中可能容许一个过渡时期。因此,第一栏所载户人的弟或子,都是未分家立户的成年男子。还有,这批户籍简牍都不见父亲的登记,推测父亲已死,或离异,相反,母亲之名却见于简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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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小上造”的“小”可能是指有上造爵位的青年,《二年律令·傅律》:“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公士、公卒及士五、司寇、隐官子,皆为士五。畴官各从其父畴,有学师者学之。”(《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82页)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解释小爵为“有爵的青年”(第182页),邢义田认为此说值得商榷(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读记》,《燕京学报》新15期,2003年,第32页);朱绍侯认为小爵是“公士至不更四个爵位”的总称(见《西汉初年军功爵制的等级划分——<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一》,《河南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尹在硕在他的《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反映的秦汉时期后子制和家系继承》认为小爵“指傅籍以前未成年男子取得的爵位”(《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笔者同意尹在硕之说,小爵是“指傅籍以前未成年男子取得的爵位”。上引(二年律令·傅律)的一段律文是分别对两类人说:(1)对拥有小爵(傅籍以前未成年男子取得的爵位)的人:“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始傅,以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始傅,这是一类。(2)对拥有爵的人的儿子,始傅的年龄就是: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年廿四岁,皆傅之,这是另一类。即是说对拥有小爵的人和拥有爵的人的儿子比较优惠,让他们晚些才“傅”。至于“小上造”可能是从“小爵”的“小”而来。他们年幼就袭爵,例如在襁褓中袭父爵的小侯爵(参考前引尹在硕文的例子)。这批户籍简除户人外,还见户人母亲的登录,却不见户人父亲的登录,推测他们已死。户人和置于第一栏的弟和子皆有爵不更,置于第三栏的子和弟子皆为小上造,这点与(二年律令)所载不合。《置后律》载:“疾死置后者……不更后子为上造”,但这批户籍简中,户人仍在世,而且不止产人的后子可以袭爵,他的所有儿子均为小上造。《傅律》又载:“不为后而傅者……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按律,后子以外的儿子只能为公卒,与里耶户籍简所记情况绝然不同。邢义田推测这可能是由于秦到汉初《二年律令》为止的爵制,曾经历改变。至于对“小上造”的理解,他认同尹在硕的说法,是指未成年而有的爵。里耶户籍简内户人的子和弟子俱为小上造,他推测或许是秦笼络或争取占领区楚民归顺的一种办法,所以男子人人有爵,但亦推测可能由于楚爵制不同于秦所致。其说见氏著《龙山里耶秦迁陵县城遗址出土某乡南阳里户籍简试探》,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article.php?id=744。

②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卷五,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14页。

(三次:K42/46,K30/45,Kl3/48)。说明夫死母亲从子,在这里似乎都是长子。第二栏的家人都是女性,包括户人的妻子、妾和弟妻,她们是家中女成年人。至于第三、四栏,是户人和其弟的未成年子、女,当中K42/46的第四栏,记载户人的母亲。笔者在前文已说明户籍与赋税之间的关系,前面两栏的户口都需要负担成人的赋役,而第三、四栏的未成年的子小上造、子小女子,则负担儿童的口钱,①年老的母亲也列在此栏,因她们的赋役也与成年的子、大女不同。②

下面试读其中四枚完整的户籍简,它们可分为三类:第一类,夫妻为中心的户籍登记,例如简K27:

第一栏:南阳户人荆不更蛮强

第二栏:妻曰嗛

第三栏:子小上造□

第四栏:子小女子驼

第五栏:臣曰聚

伍长

在户籍纪录的体例上,第一栏是户人籍贯、爵位、姓名。第二栏是妻,第三栏是子男,第四栏是子女,最后一栏纪录户人的“臣”及户人担任伍长之职。

第二类,户人与其中一子并列于第一栏的户籍,简K17是其例:

第一栏:南阳户人荆不更黄□

子不更昌

第二栏:妻曰不实

第三栏:子小上造悍子小上造

第四栏:子小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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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秦也向儿童征收人头税,黄今言认为秦孝公在商鞅变法时的“初为赋”,当指初为“口赋”。秦代口赋似是“算赋”、“口钱”并征,成年与儿童税额不同,汉承秦制而有变化。详见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96—225页。

②邢义田《龙山里耶秦迁陵县城遗址出土某乡南阳里户籍简试探》曾论及这批户籍文书的书写体例,其意见与本文大致相同。不过邢先生未就户人母亲分见于第二及第四栏作解释,同时也未深入讨论南阳里各户的家庭结构。然而,邢先生指出这批户籍只载爵里、赋役身份和亲属关系,完全没有年龄、身高、肤色形貌和财产记录,他认为秦代应另有田宅或财产簿,这是合理的推测。拙文《〈奏谳书〉的名数与身分问题》(《中国出土资料研究》第三号,第37页)曾主张户籍是一综合性的资料,但《二年律令·户律》内按类别细分了不同的专门簿籍,如年细籍、田比地籍等,促使笔者对这一问题进行反思。(见拙文《户律与编户民的控制:张家山<二年律令·户律>读记),《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2004年第44期)里耶户籍简中完全没有年龄、身高、肤色形貌和财产记录,或许更能证明秦汉时期存在户籍以外的专门簿籍。值得注意的是,里耶这批出土资料中的简J(16)9载有“年籍”一词(引文见下),这可能即是《二年律令·户律》中所载的“年细籍”,是一记载年龄等资料的专门簿籍。惟有关问题仍待更多的出士资料才能得以解决。

子小女移

笔者承上所论,推测此户户人黄□之子“不更昌”(黄昌)已是成年。秦孝公时商鞅变法,推行分异法,上引《史记·商君列传》说:“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注引《正义》云:“民有二男不别为活者,一人出两课。”①如果一男子承担公家的徭役就是成年的话,秦代的“男”应是十七岁。出土云梦秦简的《编年记》记载墓主喜在踏人十七岁时就“傅”②,“傅”即傅籍。男子达到应役年龄,就要办理“傅”的登记手续,表示成年,随时应役。但《史记·孝景本纪》谓:“男子二十而得傅。”③《汉书·高帝纪》注引服虔曰:“傅音附。”孟康曰:“古者二十而傅,三年耕有一年储,故二十三而后役之。”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畴学之,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罢癃。”《汉仪注》云:“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陈。”师古曰:“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④孟康认为古者二十而傅,待家积储粮食,二十三岁才正式服役,如淳更认为高度不满六尺二寸称为“罢癃”,不适合服役,如果这是服兵役的话,他们也就不适合当正卒和做材官骑士。关于秦汉始傅的年龄,以及成年标准的问题,有多位学者讨论过,例如高敏先生计算《编年记》墓主喜始傅年龄,以为年满十五周岁为成年的标准。⑤马怡认为学者对墓主喜的年龄有不同算法,喜在十七虚岁这年傅籍,但云梦秦简以及汉代文献都认为十五岁以上至二十岁,只称成童,二十岁成年。她也认为先秦到两汉,青年人的身高也是判断其是否成年的标准,秦代男子,身高六尺五寸以下为“小”,以上为“大”,而女子,身高六尺二寸以下为“小”,以上为“大”。⑥臧知非根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推论秦汉傅籍于每年八月进行,秦和汉初是十七岁始傅,景帝时改为二十岁,昭帝改为二十三岁;他认为傅籍是成年的开始。⑦秦代十七岁始傅,汉代二十岁或二十三岁为傅,年龄晚于秦代。《二年律令·傅律》对有爵位者的始傅年龄有特别的照顾:“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说明汉初有爵位的人始傅年龄有优惠,可以稍晚。笔者相信在K17一枚户籍简内与“不更黄□”同栏的“子不更昌”应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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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31页。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6页。

③《史记》卷一一《孝景本纪》,第439页。

④《汉书》卷一《高帝纪》,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75年,第37—38页。

⑤高敏:《关于秦时服役者年龄问题的探讨》,《云梦秦简初探》,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8一28页。

⑥马怡:《秦人傅籍标准试探》,《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4期。

⑦他也认为始傅同时标志着政治身份的改变,承担着服徭役的义务,也开始享受与其身份相一致的利益,按等级获得爵位、田宅、实物以及减免刑罚的特权。见其《秦汉“傅籍”制度与社会结构的变迁——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今〉为中心》,《入文杂志》2005年第1期。

“黄□”的成年的儿子,也许年龄就在十七至二十岁之间,如果他在秦灭六国期间得第四级爵位“不更”的话,他很可能超过二十岁。又按上引秦的分异法,黄昌应当被分出,独立成户,也许黄昌未结婚,未具备成家条件,所以仍留于父亲户籍之内。至于“子小女”的“小”,应当指未成年或身高不及六尺二寸的女孩子。

第三类是户人与其弟同列第一栏,此类最为明显者为简K30/45:

第一栏:南阳户人不更彭奄

弟不更说

第二栏:母日错妾曰□

第三栏:子小上造状

此类是户人与弟同列于第一栏,而母亲及妾列于第二栏。状便是户人之子,列于第三栏,但此简有残断,第二栏应该列出户人彭奄的妻子,但并未列入,疑其妻已死,所以第二栏只记其妾。简K2/23同样是户人与其弟一同列于第一栏,但这户登记的家人比较复杂:

第一栏:南阳户人荆不更宋午

弟不更熊

弟不更卫

第二栏:熊妻曰□□

卫妻曰□

第三栏:子小上造传

子小上造逐

子小上造

熊子小上造

第四栏:卫子小女子□

第五栏:臣曰〈衤巂〉

K2/23是一枚完整的户籍简。第一栏为宋午及其两弟“熊”和“卫”。第二栏只见熊妻、卫妻,不见宋午之妻,但《里耶发掘报告》则补充说“第二栏第一行应是宋午妻名,原有文字削去”①。这表示宋午之妻已死,削去其名是本着“生者著,死者削”的原则办的。从体例上显示,先书户人,然后其妻。第三、四栏共五人,宋午的三个儿子及其弟的两位子、女。最后第五栏是户人之臣(臣仆或奴婢)。

上面所反映的体例,基本上是:(1)先书户人;(2)再按辈份;(3)性别则先男后女;(4)成年女子先写妻后书母亲,再次及妾;(5)然后子男、子女各占一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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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里耶发掘报告》,第305页;参考《里耶发掘报告》,彩版三十九,图19、20。

最后是臣仆,以及户人在里内的工作。考察照片,每栏由毛笔墨书一笔分开,辈份高低清楚地见于户人兄弟的子女记录,先书户人之子女,然后弟之子女。第一栏及第二栏基本上都是成年人。先书男子之体例说明秦的社会是男性为中心的父系社会。根据户籍内容基本上记载家庭成员关系、名字、社会身份为主,次及为臣仆,同时也记及一些特殊的情况,例如户人在里内当了伍长,就在简的下方空位内写上“伍长”,而且字体比较大。笔者推测可能是在当“伍长”后再写上,原先可能仅记同户同籍的成员而已。①

三里耶户籍简牍所显示的家庭类别

另一值得探讨的问题是这批户籍简牍记载了同户成员的相互关系,例如谁是父亲,谁是母亲、儿子等,可以让我们了解秦代的家庭结构。多年前许倬云老师曾著有《汉代家庭的大小》一文,认为秦及西汉基本上是以核心家庭为主,东汉则以主干家庭为主。②笔者认为纵然从两《汉书》的户口平均数字可以得出这个意见,但汉代各州各郡的户口数字所反映的现象,不完全是核心或主干家庭可以概括。其中各地的社会、经济条件、民风,以及婚姻制度都不是划一的以儒家礼仪为标准,相信各种类型的家庭都会存在。③况且过去没有具体的户籍档案,只能依据小部分资料作出推测而已,如居延出土的戍卒名籍。里耶户籍简的出土,为我们提供讨论之资料,或可补前人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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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这批户籍简牍的最后一栏把户内特殊的情况记录下来,简K28/29的第四栏记南阳户人黄□的“子小女子女祠毋室”,根据《里耶发掘报告》所附彩色图版三十七,7、8两图显示,“毋室”两字确在“子小女子女祠”之后,而且其下还有墨书栏线。《里耶发掘报告》未能就女祠无房宅还是户人一家无房宅作出决断。笔者怀疑“祠”并非“子小女子女”的名字,而是说她当了乡里酬神的祠主,又或是去当女巫了,仍然登籍于其家,但实际不同居,也没有“宅”给她居住。我们知道荆楚地区俗信巫鬼。此批户籍简牍出土在荆楚地区。里耶秦简中提及的洞庭郡,陈伟先生作了考证(《秦苍梧、洞庭二郡刍论》,《历史研究》2003年第5期)。他猜测秦始皇二十五年将原黔中郡一分为二后,西北一部没有沿用黔中旧名,汉称为“洞庭郡”,东南一部则称作“苍梧郡”,后世以“长沙郡”称之(周振鹤和钟炜亦有类似的见解,分别见周振鹤《秦代洞庭、苍梧两郡悬想》,《复旦学报》2005年第5期;钟炜《楚秦黔中郡与洞庭郡关系》,《湖北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这几个地区就在荆州中部和北部,武陵郡、长沙国一带,是原来楚国的地方(参考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一文,迁陵一带本属楚黔中郡,秦昭襄王二十七年至三十年秦攻占楚巫、黔及江南地,成立黔中郡。《文物》2003年第1期)。荆楚地区俗信鬼神,史有记载。《史记·历书》注引《集解》如淳曰:“《吕氏春秋》‘荆人鬼而越人機’,今之巫祝祷祠淫祀之比也。”《吕氏春秋·孟冬纪·异宝》说:“荆人畏鬼,而越人信機。”秦人的《日书》反映秦亦祠鬼神,南阳里户人在此地居住亦染此风,重视巫觋祷祠,至有女子出为巫,居于庙宇非不可能。

②许倬云:《汉代家庭的大小》,《求古编》,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2年,第515—541页。

③参考拙文Lai Ming Chiu,Familial Morphology of HanChina:206 B.C.-A.D.220,PhD Dissertation,Department of East AsianStudies,University of Toronto,1995.

在此有必要简述家庭的定义,以便下文的讨论。“家”作为社会上最小的单位“家庭”,它的成员关系是建基于血缘和婚姻关系,而户籍的“户”则是一个法律名词,我们认为同一家庭的成员是在同一屋檐下居住,即所谓同居。同一家庭成员发挥着某些功能,例如繁殖下一代子女,培育和教导下一代子女,同一家庭之间是共财、共爨的单位,家庭很多时候也是一个生产单位等。这即是许倬云先生所说家庭是一个同居、共财的单位。汉代的家庭成员是同姓直系亲属为主,即父子及兄弟等同血缘的直系亲属。汉代家庭还有一点特征,就是直系父子同居共籍。同居共籍的“籍”是指户籍,即是直系亲属在同一屋檐下居住,而且一同登记在政府的户籍簿册上,但同一户籍的人不一定等同于同一家庭的成员,因为当中臣仆、奴婢也登记在同一户籍中,他们与户人的家人并无血缘或婚姻关系。上引的里耶户籍简牍,如K27“臣曰聚”的“臣”就是奴婢,他与户人并无血缘关系。

研究历史人口的学者Peter Laslett在他主编的Household and Familyin Past Time的论集中,把家庭的形态分了几类型,下面引述其中三类:

1.简单家庭(Simple familyhousehold),此即常说的核心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及其子女,或鳏寡及其儿女,当中没有其他亲属。

2.扩大家庭(Extended familyhousehold),成员包括核心家庭,及其父母的子孙,以及其旁系亲属(collaterals),如堂兄弟。这即是说家长(即夫或妻,通常是户主)的一个核心家庭与其父或母,或家长的孙,家长的侄儿。

3.联合家庭(Muhiple family household或Jointfamily),此形态的家庭包括几个有血缘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起居住,多数由核心和扩大家庭组成,当中包括两对或以上的夫妇及其子女。这种组合可以是由核心家庭,亦可以是由扩大家庭或兄弟组成。如果当中的夫妇单位是以兄弟亲属为主,即是与已婚的兄弟及其子女同居,这种形态之家庭,可以称之为兄弟联合家庭(fraternaljoint family)。①

应当补充,虽然传统中国社会比较少独居户,但理论上独居个人也可自行登记户籍。同时,一个家庭的形态会随着各种因素而转变。因此,每家也都会经过循环发展的阶段(developmentalcycle),例如一个核心家庭因成年儿子结婚,并与新妇同住,以及稍后生育成群子女,因此导致一个家庭由简单家庭变成扩大家庭,及后可能由于分家,一家可能分为几个简单家庭,又或者兄弟成年而不分异,及后已婚仍与父母同居,父母死后仍不分家,结果变成兄弟联合家庭。从这个观点看,我们所见户籍的资料可能仅是特定时间内的家庭形态而已。下面尝试利用上述定义的家庭作为标准,探讨里耶户籍简牍是否存在类似的家庭结构。

___________________

①以上界定参考PeterLaslett,“Introduction:theHistoryoftheFamily,”in Hoasehold andFamily in Past Time(edited by Peter Laslett with the assistance ofRichard Wall,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72),PP.1—

以下先看这次《里耶发掘报告》所公布户籍简牍的具体内容,笔者把相关的各项资料列于“表1里耶户籍简牍所记户口之姓名及关系表”。

首先里耶户籍简所示的家庭是以一代及两代同居的家庭为主,简K27、K125/50、K28/29、K17、K8/9/47、K4、K31/37就是例子;兄弟及其子女一起居住的就有K43、K42/K46(儿子一代未有写出)、K2/23;而父母与户人兄弟三代一起居住也有例子,即K30/45;K13/48。直系亲属的涉及范围主要是三代的家人,其中以两代占最多。夫妻一代有两家。K5是只有一对夫妻和他的两位妾(包括称为“下妻”的:□妻及下妻),但原简牍只列出三栏,第三栏也看不出字体来,推测也许这家庭的人口不止三位,但第一栏只记户人“□献”,没有登记兄弟,所以估计此家庭也是两代的,只是子女一栏有残泐而已。K33也是夫妻一代,《里耶发掘报告》说此木牍的第二、三栏符号为硬物刻划,其余为墨线,①未提及其它栏有文字的残迹,相信这户只有夫妇一代。

至于里耶户籍简牍是否有类似上面所提的家庭结构和类型,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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