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兴
被告:吴秀礼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原告独立承担还款义务而产生的利息 元(判决生效的十日后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1年,原告受案外人戴少伟之托,负责联系办理石料厂续批手续办理事宜。原告找到被告,被告又委托另一案外人戴耀华负责办理。原、被告从戴少伟处拿了200万作为报酬和费用给戴耀华,并共同立下《收条》一张(该证据已经由北京海定区法院某某号判决审明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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