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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收入和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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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2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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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人民法院可对第三人作出冻结到期债权的裁定或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就该裁定或通知书提出异议的,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对有异议部分的债权也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既可以对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尚未支取的收入予以扣留或者提取,也可以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进行执行。但在实务工作中,对被执行人收入和到期债权的认识比较模糊,往往将二者混同,给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有必要就相关问题予以明晰。


对被执行人收入和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


(一)被执行人收入与到期债权的区别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执行人收入有其特定的含义,是指被执行人依法所得和依法应得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智力成果使用报酬等。收入与到期债权有明显区别:

第一,收入的权利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不含法人和其他组织。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中“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等用语可以看出,该条规定“被执行人”应作限缩解释,即为“作为自然人的被执行人”。而到期债权的权利主体则不限于自然人。

第二,收入的债务人负有单向、确定、稳定的给付义务,一般以现金方式给付,给付时间、地点、金额、给付方式确定,一般没有争议。而到期债权人一般附有对待给付义务,给付时间、地点、内容、给付金额、给付方式只能依具体的法律关系才能确定。即判断被执行人在所在单位等处是否有尚未支取的收入一般为简单的事实判断,不需经过实体审判程序进行确认。而判断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是否享有到期债权、债权数额是多少,则一般应通过实体审判程序进行确认。

第三,收入给付的义务主体为单位,一般有健全的会计账目,容易查询被执行人的收入。而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包括一切民事义务主体。

(二)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与收入适用不同的执行方法。

  对被执行人的收入实行提取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有权要求有关银行查询、冻结、划拨;第二百五十条规定了对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提取。对被执行人收入进行提取,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相比,存在以下区别:

第一,第三人所处的地位不同。收入提取程序中,第三人处于协助执行人的地位。在到期债权执行程序中,次债务人处于被执行人的地位。

第二,执行程序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采取提取收入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执行,依《执行规定》相关规定,应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方可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第三,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不同。提取收入时,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单位必须按照通知书的要求采取协助执行措施,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时,依《执行规定》47条的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三)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对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符合三项要件:一是被执行人的债务人(统称为“第三人”)向被执行人负有金钱债务。二是该债务已届履行期限。三是第三人对该债务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并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根据到期债权执行制度对第三人申请执行,前提是第三人对债务并未提出异议,一旦提出异议,则不得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且对异议不进行审查,这是现行法律对限缩执行裁量权的制度要求。所以,当事人可申请法院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但必须征得该第三人的同意。

第二,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虽然提出了书面异议,但只是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有效异议,法院仍可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其应付的到期债务。  

第三,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第四,已确认第三人认可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但对支付方式提出异议的,因该异议不属于法律规定禁止强制执行的异议范畴,所以法院仍可继续执行该部分款项。同时,因第三人并非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其仅因为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被加入到执行程序之中。所以,在执行中法院考虑债的相对性原则而选择尊重原有约定的付款方式。  

第五,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第六,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第七,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第八,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第九,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四)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救济。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第二,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

第三,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赋予第三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权利而非申请复议的权利,所以当事人提出异议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而非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附件:对被执行人收入和到期债权执行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

29.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30.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45.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46.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47.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第八条 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期限。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决定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的,应当进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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