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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最后持有人持有未经前手背书转让的票据,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案例)_威海李春萍律师
汇票最后持有人持有未经前手背书转让的票据,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案情简介】四川某电梯公司于2013年2月8日从湖州某砂石场受让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出票人为威海某进出口公司,收款人为吴江市某面料公司,付款人为交行威海分行,出票日期为2012年12月17日,出票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6月17日。该承兑汇票的被背书人依次为:吴江市某面料公司、苏州某纺织公司、吴江某纺织公司、四川某电梯公司。四川某电梯公司为该银行汇票的最后持票人,2013年6月17日,四川某电梯公司委托四川成都支行进行托收,付款行交行威海分行于2013年6月25日拒绝付款。理由是吴江某纺织公司于2013年6月13日以涉案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为由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3年6月13日做出了(2013)威环催字第13号停止支付通知书。公示催告期间,四川某电梯公司于2013年7月8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进行票据权利申报。2013年7月12日,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13)威环催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终结了涉案银行汇票的公示催告程序。2013年7月17日,吴江某纺织公司以涉案汇票遗失为由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四川某电梯公司返还涉案银行承兑汇票。四川某电梯公司委托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李春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依法参与了涉案票据的公示催告程序、诉讼程序。
【承办过程】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向四川某电梯公司了解涉案票据的受让过程,是否为合法、对价取得后,持汇票原件向办案法官说明受让汇票的情况。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票据公示催告程序。吴江某纺织公司以涉案汇票遗失为由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四川某电梯公司返还涉案银行承兑汇票。律师综合分析之后针对该案提出案件争议焦点:1、四川某电梯公司是否是合法、对价取得涉案银行承兑汇票?2、四川某电梯公司作为涉案汇票的最后持有人持有未经前手背书转让的票据,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该承兑汇票的被背书人依次为:吴江市某面料公司、苏州某纺织公司、吴江某纺织公司、四川某电梯公司。但涉案票据并非系四川某电梯公司从吴江某纺织公司直接取得,二者并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四川某电梯公司受让票据的直接前手系湖州某砂石场、间接前手系张某其均未在该票据上签章背书。律师结合案件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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