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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明知或故意追求借用他人资质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和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性质及其处理

发包人明知或故意追求借用他人资质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和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性质及其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借用他人资质签订的合同,如果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是明知或故意追求的,则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和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都应认定无效。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请求欠付工程款基础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其返还范围包括欠付的工程款及其利息,利息应从在建工程或已完工程交付给发包人时计算。(执笔人:姜强)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8辑)第99-111页。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律师团队


陈军杰律师

团队负责人 | 合伙人

服务内容:

建设工程领域诉讼/仲裁服务

建筑房地产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法律服务(包括PPP项目)

咨询热线:

18021279971  1595019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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