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黄义华|【公司法】股东该如何实现利润分配请求权

个人简介:2002年通过国家首届司法考试,2007年毕业于湘潭大学获取刑法学硕士学位,曾担任劳动争议仲仲裁员,法官,联系电话15273258800

有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第十四条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

第四条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公司盈余分配的相关考量因素

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根据其性质可以分为抽象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与具体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在公司做出利润分配的决议之前,股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只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利,此时由于公司的经营具有风险性,股东能否分得股利,分得几何,均为未知数,是一种期待权,理论界称之为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只有当公司存在可供分配的利润,并经股东会决议确认具体利润时,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才具有债权性,股东可以据此要求公司进行对应的给付,此种则被称为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裁判意见节选

本院认为,原告殷晓根与案外人赵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案外人赵某履行了转让款的给付,该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该转让行为得到被告公司的同意。该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前原告在被告公司应享有和分担企业的债权债务,均由原告分享和分担,后被告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确定公司之前的盈余利润,但公司认为还有备用金帐没有算出,且重新召开了股东大会,认为公司的利润帐尚未算清,无法分红,股东大会经股东同意签字,原告一人不同意。股东要求分配盈余款,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盈余分配请求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股东要求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是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股东大会确定分配方案和时间,但从被告的公司章程对公司的盈余分配系股利在年终决算后进行,被告公司盈余款尚未计算出来,股东大会对何时分配盈余款均未形成意见,故原告要求分配盈余款依据不足,应当予以驳回。

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在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对应于利润进行分配形成决议前提下,即具体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时,股东提出公司利润分配的请求才有可能得到裁判机构的支持。

(1)提出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股东是否具备股东资格。股东资格是取得公司分配利润的最基础要素,在出现股权转让的情况下,除非双方对转让前公司分配利润进行了特别约定,否则全部的利润均应归股权受让方所有,此时转让方无权主张要求公司分配转让前的利润。

(2)在享有股东资格后,要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前提是扣减掉公司所缴纳各项法定费用后,公司仍有盈余。否则在没有盈利的情况下,强行要求公司分配利润,可能构成抽逃出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裁判机构支持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还有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就是公司是否已经做出有效的决议,对公司利润进行明确分配。如果对于利润分配并未形成明确意见,此时仍属于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裁判机构在一般的情况下不会介入公司内部干预公司自治,股东提出的利润分配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4)商业目的的考量。如果大股东将资金暂时留在公司是出于合法的商业目的,此时不宜强行将盈余在股东中进行利润分配。

如何确定盈余利润的问题

针对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进行处理时,由于公司已经做出具体的决议,限时依照决议进行处理即可,问题在于对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处理。对此,裁判机构实践操作不尽一致。有的法院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确定的税后利润为基础,在扣除法定公积金和一定比例的任意公积金之后,将剩余的额度乘以股东所持股权比例,得出股东应分配红利。有的法院则采用酌定方式,参照相关行业利润水平酌情确定经营利润率,以此为基础扣除20%的法定公积金和10%的任意公积金后,将剩余的额度乘以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作为利润分配给股东。但一般认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拟分配利润进行审计,进而确定应分配数额的做法比较科学,采取酌定的方法直接推算出分配数额的做法值得商榷,其分配额度的确定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但需要注意,对利润分配比例的变更需要全体股东的一致意思表示。即使大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限制小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亦不应发生效力。

关于利润分配的时限

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虽然明确规定了股东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股东可以起诉的形式要求公司分配利润,当符合法定条件时,公司应当按照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或者裁判机构确定的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但是法律对此没有规定相应的分配时限,若分配决议中没有明确具体分配时间,可能会出现拖延的情况,导致股东无法取得分配的利润。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的第四条补充了公司利润分配完成时限的原则,公司制定的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具体时间,分配方案中没有规定的,以公司章程为准;若两者中均未进行约定或约定时间超过一年的,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诉讼的四大常见问题
公司盈利股东是否即可要求分红?股东会未作出分红决议,股东可否起诉|附10个真实案例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之起诉要件
公司长期不分红,股东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分红|法律参考
股东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行权思路和裁量规则——兼释(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案|巡回观旨
公司长期不分配利润,股东起诉公司分配利润,法院会支持吗?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