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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氏宗亲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华漆氏宗亲会(简称“宗亲会”或“本会”),英文译名:China Qi’s Clan Association,缩写为CQCA。

  第二条、宗亲会是由认同先贤漆雕开公的世界各地漆姓族人自愿结成的民间联谊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宗亲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建立宗亲间沟通联谊网络,促进宗亲之间交流互动;开展溯源寻根及漆氏文化研究,继承、弘扬漆氏优秀传统文化;倡导爱国爱乡、敬祖睦族、和谐向善的价值理念;为日益活跃的经济与文化合作提供服务,为漆氏家族兴旺、中华民族振兴做贡献。

  第四条、宗亲会秘书处拟暂设在中国第二大将军县安徽金寨。

  第二章 宗亲会活动内容

  第五条、宗亲会的活动内容范围

  1、收集素材,加强考证,组织编修《中华漆氏通谱》。

  2、开展漆氏文化学术研究,发掘、考证、收集和整理漆氏历史演变脉络及族谱等史实资料,收录漆氏古今名人,编辑出版漆氏文化系列丛书。

  3、主办中华漆氏宗亲网(网址:http://www.qschina.org)。利用宗亲会的信息资源,为不同地区的会员寻根与联络提供服务。

  4、牵头筹建漆氏助学济困基金会,开展力所能及的资助漆氏贫困学子和特困宗亲。

  5、开展会员间经济信息交流,为不同地区会员的经济活动铺路架桥,构建会员间互利双赢的发展平台。

  6、牵头组织全国性的、指导协助地区性的修谱、祭祀、庆典等联谊活动。

  第三章 会员和会员代表

  第六条、宗亲会会员分为荣誉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

  会员。会员有自愿入会、退会的权利。

  1、荣誉会员:对宗亲会以及漆氏历史、文化研究有突出贡献的人士,国内外各界知名漆氏宗亲,经宗亲会聘请,可为荣誉会员。

  2、团体会员:世界各地以省、市、县行政区划或漆氏居住集中区域成立的漆氏宗亲会,经书面向秘书处备案后后可成为本会的分支机构和团体会员;积极支持开展漆氏宗亲联谊活动的漆氏家族企业,经申请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3、个人会员:承认本会章程,为宗亲会积极工作的世界各地漆氏宗亲,经本人申请和本会的分支机构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4、特邀会员: 关心、支持漆氏宗亲会工作的党政机关领导和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经邀请可成为本会的特邀会员(特指漆氏宗亲以外的人士)。

  第七条、会员入会条件及程序

  凡年满十八周岁(不分男女)、认同本会章程的世界各地的没有犯罪记录的漆姓族人,经本人自愿申请和宗亲会的分支机构同意,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会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4、特殊、特困宗亲会员有申请本会给予资助的权利;

  5、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会章程;

  2、尊祖敬宗,促进宗族团结,联络服务宗亲;

  3、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承办和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4、积极收集、整理本族谱牒等文史资料,及时向本会展示或捐献;

  5、按规定交纳会员会费和捐赠资金。

  第十条、会员代表实行推选制产生。推选应体现地域性和层次性,按省和所在省漆氏人口多少分配名额。凡热心宗亲事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员,经所在地宗亲会推荐和本会批准,可成为会员代表。

  1、尊祖敬宗,热心漆氏历史文化的研究者或推动者;

  2、在社会文化领域具有一定学术成果或有中级以上职称者;

  3、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作出贡献的各级领导;

  4、优秀企业家和新兴企业的带头人;

  5、各地宗亲会负责人;

  6、社会各界知名人士。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能履行代表义务,或长期与本会失去联系的,本会有权通过理事会议终止其会员代表资格。

  第四章 机构设置

  第十二条、宗亲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宗亲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宗亲会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决定终止事宜;

  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会议地点由上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将有关事宜提前一个月通知所有会员代表。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宗亲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3、聘请荣誉会长及顾问;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领导宗亲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9、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1、3、4、6、7、8、9、10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条、常委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秘书处职权:

  1、主持开展日常事务性工作;

  2、组织协调会议的召开;

  3、督促检查各项决议、决定的执行;

  4、准备年度工作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

  5、对外发布新闻;

  6、筹集和运作资金;

  7、起草或修改规章制度;

  8、做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一条、宗亲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或执行会长)、秘书长各一名,副会长、副秘书长各若干名;宗亲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三届。同时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名誉会长、顾问由热心宗亲事业、德高望重、社会知名度高或对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漆氏宗族精英出任。无特殊情况,可终身担任。

  第二十二条、会长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常务理事会议的决定;

  2、召集和主持宗亲会的各种会议;

  3、经协商后,决定各机构的人员任免;

  4、对经讨论形成的决议,宣布执行;

  5、加强财务管理,审批资金收支;

  6、领导、指导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秘书处下设组织联络部、宣传及资料编辑部、财务部、监督部。

  1、组织联络部职责:负责建立漆氏宗亲、宗亲会工作联系网络;做好会议活动的通知、组织工作;做好会员入会初审和会员退会备案工作;促进漆氏宗亲间交流与合作,注重与相邻姓氏联络,和谐相处。

  2、宣传及资料编辑部职责: 引导宗亲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漆氏族规族训;主办漆氏宗亲网、编辑《漆氏会刊》;组织发掘、搜集、考证和整理有关漆氏人文及谱牒等资料,开展漆氏历史文化研究;适时通过网络、会刊等媒体发布漆氏有关规定、活动新闻及表彰好人好事,发挥好漆氏宗亲网、《漆氏会刊》的宣传阵地和展示平台作用。

  3、财务管理部职责: 研究制定开展联谊有关活动的筹集资金计划和经费预算;组织收集会费和捐助资金;本着节约、合规、有效的原则,管好用好各项资金。

  4、监督部职责: 负责审查监督各项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公开各项收支账目。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1、本会会员会费及捐赠;

  2、宗亲会职务奉献费;

  3、本会活动收入和服务收入;

  4、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仅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内容和家族公益事业发展。经费管理遵守公认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法规,在本会理事会监管下,确保所有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秘书处。

  首届中华漆氏宗亲会

  二0一一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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