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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 | 仝晰纲:春秋战国时期的基层社会变革

原标题:春秋战国时期的基层社会变革——访山东师范大学齐鲁文化研究院教授仝晰纲

春秋战国时期是大变革时代,这一时期各诸侯国的基层社会呈现何种样态?基层社会管理与之前相比又发生了哪些变化?围绕上述问题,记者采访了山东师范大学齐鲁文化研究院教授仝晰纲,邀请他以齐国等山东地区古国为例,从国家政权与社会基层互动的视角谈一谈春秋战国时期基层社会的相关问题。

以井田为单位的村社发生了很大变化

《中国社会科学报》: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经历着深刻的变革。这一时期基层社会有哪些变化?

仝晰纲:春秋战国时期,以井田为单位的村社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其一,从井田到“相伍”的嬗变。春秋以前,最高统治者不管是封赐土地,还是征收田税,或是征调兵役和力役,都是以井田为单位。春秋以后,个体家庭取代井田成为生产单位。统治者为了稳定税源和兵源,便对个体家庭进行户口登记,使什伍相处,以便管理。“九夫为井”制度下的社员逐渐发展成为“五家为邻,五邻为里”的村社成员。

其二,从封闭到开放的转化。春秋以前的里社十分闭塞,诚如老子所说:“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春秋战国之际,随着井田制的瓦解,一些民众开始迁徙他处,乡里居民的流动性增大了,人们的社会关系也增多了。同时,通过市场交换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品的行为也越来越多。居民流动和商业交换使乡村间的水陆交通迅速发展,村与村、乡与乡的交流渐增,长期封闭的村落渐次走向开放。

其三,从“同养公田”到“履亩而税”。井田制下的生产方式是“同养公田”,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农产品产量的增加,农民把主要精力放在了私田上,出现了公田荒废的情况。面对这一情况,统治者不得不做出改变,到春秋时期,各国都相应地改变了税收制度,开始按亩纳税。如此一来,里社组织集体生产的经济意义减弱了,行政作用越来越大。

其四,从国野分处到国野合一。西周地方政治结构的突出特点就是国野分处。自春秋始,国人群体开始瓦解,一部分国人因不堪负担沉重的赋役而逃诸四野,一部分国人脱离土地或工或商,更多的国人因所在国在争霸中败亡而沦为奴隶或流落到野人行列,只有少数国人在争霸战争中立有军功而升为新贵。与此同时,野人的地位却逐渐提高,允许野人与国人一同服兵役,国人、野人逐渐融为一体。到战国时期,各国纷纷实行授田制,野人和大部分国人都从国家获取了份地,共同构成了封建制下的农民阶级。国人、野人合一,国、野界限泯灭。

其五,从血缘组织到地域组织。村庄共同体的形成,大致有血缘、地理、交通、经济等诸因素,其中以血缘最为重要。到春秋战国时期,随着乡官里吏的设立,一些乡里民事纠纷不再通过宗族来处理,而是由乡良人、里长来处理,血缘宗亲在乡里的支配地位受到冲击。《管子·问》的记载更能说明问题:“闾宗子之收昆弟者、以贫从昆弟者几何家?……余子父母存不养而出离者几何人?”这反映了齐国乡里之内父子不相养、兄弟不相助的情况。

乡里作为地方基层组织的职能已基本形成

《中国社会科学报》:请您以山东古国为例,谈一谈乡里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职能。

仝晰纲:春秋战国时期,乡里作为地方基层组织的职能已基本形成,以齐国为例,其一,维持治安,强化统治。实行乡里制度的实质是为了加强管理和统治,这就决定了乡里的治安管理职能。乡里对于加强治安、维护安定、巩固统治起着重要作用。

其二,组织生产、征派徭役。乡里不仅是行政、军事机构,还是组织生产的基本单位。在齐国,乡官里吏要协同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生产,由田、乡行使管理生产、劝课农桑的职能。乡里居民有对国家承担赋税徭役的义务,这种义务也是由乡里组织完成的。

其三,乡举里选。乡里选举是一种由基层荐举议选官吏的制度,也是基层组织举贤职能的具体体现。春秋战国时期,随着新的官吏选任制度的逐步确立,以血缘为纽带的世官制逐渐走向衰亡,以德才为标准的乡举里选制度得以存留并发展开来。春秋时期,齐国的三选制,实质上就是西周乡举里选制度的嬗变。随着社会的变革,乡举里选的标准也发生了变化,已不像西周时期那样过分注重品行,更多的是注重学识和能力,从而为新兴的封建选举法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其四,防灾、防疫及其他。春秋战国之际,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差,因此需要以乡或以里为单位,共同协调进行。组织乡里防备水旱,是乡吏、里有司、伍长义不容辞的责任。这种防灾、防疫机制在今天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乡里的地域组织性质愈加明显

《中国社会科学报》:乡里作为地域性行政区划,始于西周。在西周封国中,齐、鲁、宋、陈、郑等诸国都有乡里设置的文献记载,其中以齐国最具特色,也最为完备,请您谈谈齐国乡里制度的起源及其演变。

仝晰纲:齐国故地位于今山东东部沿海、黄河下游地区。在这片土地上的早期人类,为了生活和生产的方便逐渐形成了以一定劳动力和一定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共同体,这种社会共同体就是“里”的雏形。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这种社会共同体的经济意义逐渐向政治、经济的双重意义发展,当氏族公社转变为按地域划分的国家后,这种聚族而居的社会共同体也就逐渐具备了地方基本行政单位的性质。

从文献记载和考古发掘看,西周初期已有乡里之制。西周初期青铜器铭文中有“里君”二字出现,《尚书·酒诰》亦有“越百姓里居(君)”的记载,这说明西周初期“里”已具备了地方基层行政单位的性质。齐建国后,面临着土著部族的反抗和殷商旧方国的叛乱,为了加强统治,将周人的“乡里”之制在齐地建立起来十分自然。

齐桓公时,管仲改革,使齐国的乡里之制进一步完备。《国语·齐语》:“管子于是制国: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有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焉。”从齐国的实际情况看,在当时可能采纳了管仲的意见。

管仲之后的晏子对齐都临淄有过关于闾里的描述:“齐之临淄三百闾,张袂成帷,挥汗成雨。”(《说范·奉使篇》)闾即里门,三百闾,即三百里。由此可见,齐国自桓公以后,乡里之制已普遍设立。乡里组织规划后,一般不能随意迁徙,是谓“内教既成,令勿使迁徙。”(《国语·齐语》)乡里组织的划分,也并非是以血缘宗族为依据,而是以地域为先定条件。齐景公欲更换晏子宅,晏子辞曰:“君之先臣容焉,臣不足以嗣之,于臣侈矣。且小人近市,朝夕得所求,小人之利也,敢烦里旅。”(《左传·昭公三年》)这里使用“里旅”,说明其邻户并非其亲族。战国时期,乡里的地域组织性质更加明显。临淄出土的战国时齐国陶片上发现的陶文,一般记有陶工的籍贯和名氏,其籍贯多作“某鄙”“某里”。这说明乡里在齐国已作为地方基层行政机构而普遍实行。(记者 张杰 张清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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