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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旭:没有仪式的“庭审”还是庭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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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仪式的“庭审”还是庭审吗?
陆旭


近日来,很多人的手机被郑州中院“微信庭审”的创举而“刷屏”,该院利用手机微信软件,通过建立包括诉讼各方当事人在内的微信群的方式完成了一件民事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该事件一经报道,便引来热议,赞誉者有之,批评者亦有之,而笔者首先想到的是像微信庭审这样没有仪式的“庭审”还是庭审吗?我们尚可且慢回答。


众所周知,当前是互联网科技高速发达的时代,从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倡导“互联网+”之后,与之相关的创造革新在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得以实现,微信庭审便是优势互联网技术在司法领域的一次尝试,然而这种创新是否应有界限呢?法庭是审判机关公开审理案件的场所,庭审是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追求的是“定纷止争”的效果,要达到这种效果必然要求树立司法神圣和权威的法律信仰。司法的神圣和权威是同司法过程联系在一起的,法庭规则不是一般的行事规则,而是构成司法过程神圣化,体现司法裁决权威化的重要仪式规则,“起立”、“肃静”这些程序性、戏剧性的程式,正是审判过程神圣权威的仪式载体。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如《淮南子·修务》中写道:“设立仪度,可以为法则”,便是强调仪式的规范和法律效力,中国古代大堂之上的“惊堂木”、齐声厉道的“威武”便是司法仪式的真实写照。而在英美国家,证人要手按《宪法》宣誓,通过这样简单的仪式,一个普通的证人便将自己的平凡生活与案件事实体现的公平正义联系在一起。可见,像微信庭审这样的司法“创举”,首先破坏的就是司法仪式,这不仅会带来公众法律信仰的理念丧失,更将使司法公正的潜在力量消失殆尽,当然也避免不了出现一系列制度上的困境。


我国对于法院审理案件的方式和诉讼规则均有明文的法律规定,这也划定了庭审创新的底线。首先,微信庭审的一大困境是于法无据,存在“合法性危机”。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方式分为开庭审判和书面审理两种。开庭审判要遵循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评议判决等庭审程序,微信庭审欠缺上述程序难言其属于开庭审判;而正如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书证一样,将微信庭审认定为书面审理也并不合适。其次,微信庭审有违直接言词原则。司法行为强调“亲历性”,要求法官只能以亲自在法庭上直接获取的证据材料作为裁判的基础,并且在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供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认,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微信庭审对直接言词原则的违反定将在法理上难以自圆其说。再次,一系列诉讼制度在微信庭审中难以落实。由于微信平台的虚拟性,法官难以确认诉讼参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以及保证提交证据的原始真实性,更何谈回避、举证质证等诉讼制度的有效开展呢?最后,微信庭审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道而驰。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强调庭审的实质性,克服形式化,做到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质证在法庭、控辩对抗在法庭、定罪量刑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而微信庭审难以满足上述实质要求,必然无法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在向“互联网+”要生产力的时代,郑州中院敢于司法创新的精神值得肯定,但闹剧终究是闹剧,在其落幕之时,我们不禁要思索微信庭审背后的理念偏差:一是,片面追求效率的功利主义。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微信庭审可以大大缩短办案的时间、提高审理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然而,过分追求办案效率可能会导致庭审违反诉讼规律、违背公平正义,正所谓“欲速则不达”。二是,标新立异的求奇心理。高科技技术手段的应用、“互联网+”的冠名,让微信庭审听上去很“高大上”,似乎改变了审判程序死板、繁琐、严肃的固有形象,从而受到当事人的欢迎。但是,同时其也足以在瞬间将“那微妙复杂而神圣的审判仪式感”破坏殆尽,要知道,法官并不是时尚的代言,也不是民意的化身,法律与正义才是法官安身立命之本。三是,逢场作戏的形式主义。据介绍,“微信庭审目前主要针对没有事实争议的程序性案件,初步估算二审案件可能有一半以上可以利用微信审理。”笔者认为,且先不说该论断在有无事实争议认定上的“随意性”、对二审救济程序认识上的“错误性”以及认为一半以上二审案件可适用的“盲目性”,该论者实际上隐瞒了微信庭审前对案件的“精挑细选”以及“对当事人做工作要求配合”等幕后工作,这似乎与令人厌恶的“摆拍”具有异曲同工之效吧,而如果真像主审法官所说的案件类型,笔者认为完全可以采取“书面审理”,岂不是比微信庭审更加经济高效?


行文至此,笔者想到,在微信软件被大众广泛使用的情况下,我们还应该注意司法活动与日常生活应适当分离。法律仪式、法言法语是法律专业化的要求,也是法律权威性的体现。有人讲,世上最难理解的字首先是神符,其次就是医生的处方,这绝不是偶然的,只有远离日常生活的高度专业化才能产生陌生、神秘的效果,由此,司法工作人员作为一个身份或者符号,在司法过程中也要远离日常生活,国外的法官之所以深居简出,就是为捍卫司法的神圣性。如果当事人经常对法官的微信朋友圈点个赞,法官偶尔抢个律师发的几毛钱的红包,我们似乎很难想象这样的法官在法庭上的神圣和权威,很难想象法律还会被信仰。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微信庭审破坏司法仪式,违背司法原则和诉讼制度,不利于法律权威的树立,这样的“庭审”根本算不上“庭审”,这样的“司法秀”也应当适可而止!


陆 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及展开——兼评《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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