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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斌:方枘圆凿:社科法学对法教义学的攻击 | 20160620期


 


 

白斌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学术专攻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并对法哲学具有特别兴趣。2004年6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05年至2006年在浙江大学法学院跟随季涛副教授学习法哲学,翌年被选提前攻读博士学位,师从我国著名宪法学家林来梵教授研习规范宪法学。2010年7月至今,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主讲行政法学、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谈判等课程。


 

【编者按】


综观世界历史可见,法学的发达是法治国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而(广义)法学的研究进路历来也是多样化的,其中包括法教义学的、法哲学的和法社会学的,它们的繁荣共同支撑了法学的发展。尽管法学在各研究进路上均大家纷呈,在理论建树上亦各有千秋,但从制度建构与运用的实践视角上看,法教义学的确是法学研究和教学的核心地带,法律适用者也不能不直接考虑教义的内容是什么,而不是法哲学和法社会学命题,尽管它们对于法律教义的形成非常重要。在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很难想象,有什么样的法学敢于明目张胆地贬低法教义学!规范是人类世界的构成性要素,没有它,我们甚至不能有效地谈论人格。法教义学并非不重视事实,只是它认为不能将规范还原为事实,事实也不能直接地变成规范。这是规范主义和法教义学的一贯立场。




方枘圆凿:社科法学对法教义学的攻击

——简评苏力教授《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

 


宪法学界“规范宪法学”与“政治宪法学”之间经过多番激烈论战之后,战火刚刚消散,以2014年5月31日至6月1日在武汉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研究》和《法律与社会科学》三方合办的一场研讨会为契机,中国法学界又迎来了“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两大集团之间针锋相对的论争,这也再一次印证了“没有冲突,我们的生活便无法继续”的人类生活真相!


我从未预料到,这次论争的影响竟然如此广泛,甚至已然激发起法学界越来越浓烈的理论兴趣。到目前为止,争论双方已然呈列了数目相当可观的论说文献,甚至《光明日报》和《法商研究》均开辟栏目进行专题性研讨。其中不乏颇具洞察力的观点,诸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尤陈俊教授就曾通过研究双方各自借助的理论资源的差异,发现“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之争,某种程度上乃是德国法学传统和美国法学传统在中国法学界的狭路相逢”,最终“沦为那些‘不在场的在场’的外国法学理论通过其中国代理人的学术演练”。


 然而,尤陈俊教授的论断虽然非常深刻,却似乎失于诛心,而有了以偏盖全的嫌疑。作为法教义学的倡导者之一,笔者本人便没有对德国理论有特别的偏爱,反而囿于语言的熟悉程度,对于英语学者多有推崇呢!只不过我着眼于的是劳伦斯·却伯,社科法学关心的是理查德·波斯纳罢了!即便是同样阅读却伯,我读到的是规范,他们读到的却是政治和社会!产生这种聚焦差异的关键原因在于方法的不同,而非借助的理论资源的差异。质言之,即便我们借助同一外国(学者)的理论资源,方法的不同也将导致我们看到不同的东西!因此,关键还在方法。


在详阅了各方观点之后,作为曾长期醉心于法教义学的青年学人,略呈管见似乎很有必要。当然,为汇聚焦点,笔者便以社科法学的代表人物苏力教授所作的《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一文为对象就这次理论论争提供一些来自法教义学的看法。


一种破坏性的力量


在此次争论中,法教义学乃是处于被动的守势的,而社科法学则主动地具有攻击状态。这一点非常重要。学术的进步不可能没有对手。如果没有敌人,那就落入“拔剑四顾心茫然”的境地而失去了自身的存在感了。在这个意义上,现下社科法学对于法教义学的冲击,更多地只是为了寻找一个对手来彰显自己的存在性罢了。苏力代表社科法学对法教义学就“醉驾入刑”、“遗产继承”等案件所提供的特定解决方案的不完美性的攻击,一方面犯了以偏概全的毛病,认为法教义学在当下和未来都没有能力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也没有证明,就这些案件,社科法学有能力提供完美的“合法律”的解决方案。在这个意义上,苏力的攻击其实代表了一种非常消极的情绪,是破坏性的,而不是建设性的!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状况,其根由便在于二者自身的界定不同。作为一种方法论,法教义学是存在着自身鲜明的身份标志的: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而不加怀疑的前提;以解释、建构和体系化为工作内容;强调现实问题的有解性;等等。而社科法学只是“法律与社会科学”交互影响研究的一个统称,谈不上有什么独特的方法,也没什么身份标志。质言之,后者其实是一个“来无影、去无踪”的论敌,它只是所有“借鉴社会科学的经验研究方法、试图发现制度或规则与社会生活诸多因素之间相互影响和制约”的研究方式的一个宽泛的类型。如果按照苏力给它的定义,“社科法学是针对一切与法律有关的现象和问题的研究,既包括法律制度研究、立法和立法效果研究,也包括法教义学关注的法律适用和解释,主张运用一切有解释力且简明的经验研究方法,集中关注专业领域的问题(内在视角),同时注意利用其他可获得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也包括常识(外在视角)。”那么这个所谓的“社科法学”其实就是最广义的法学的代名词,因为它自称研究的是“一切”与法律现象有关的问题。你问他:你研究什么?他说:我研究一切。你问他:你的方法是什么?他说:我的方法是一切。这种“一切主义”的立场直观地呈现在社科法学对法教义学的攻击方式上,即突出强调法教义学没有研究什么、没有重视什么、没有运用什么样的方法、没有看到什么样的结论。但这些和法教义学有什么关系呢?我们不要求一名画家去研究画作拍卖的机构和制度,不要求一名医师去了解癌症患者的爱情悲剧,却要求一名法律人知道关于法律现象的一切,甚至还包括所有文学故事中的法律意涵!


进言之,排斥法教义学的社科法学是与法律为敌的,在这个意义上,其与其所蔑视、批判的政法法学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就是极力消解法律本身的独立性和封闭性。唯一的区别只不过就是后者赤裸裸地强调法律是政治意识形态的工具,前者则将自己包裹在实证科学的外衣下,将法律作为整体社会事实的一个部分,认为法律的演进变迁与正义无关,只不过是社会变迁的一个外部反映而已。对于这一点,苏力毫不掩饰,他指出,在社科法学的视野中,法律、规范和教义重要,但只是包括“本领域的相关知识、相关制度机构的权限、历届政府的政策导向、当下和长期可能的效果、社会福利,甚至影响本领域的最新技术或最新科研发现、突发事件等”在内的诸多不能忽视的“事实”之一,而不是必须不计一切代价予以恪守的天条或“教义”。总之,不论是政法法学,还是社科法学,均可归列入将法现象还原为社会现实(事实)的“法的社会理论”的范畴。它们对于既有的法律条文及其内涵的细腻分析解释缺乏必要的耐心和兴趣,而将其简单地视为是社会现实(事实)的“法律化”的宣示或说明,因此,其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并非一种规范性的解释,而是沦为一种无信仰的因果性“解说”。在我看来,恰正因为没有被信仰,所以法律丧失了其权威。在一个尚未确立法律信仰的国度之中,迫不及待地对于法律进行反思和批判,其后果自然是毁灭性的。


挟民意以自重


苏力教授着迷于社科法学会通过裹胁着所谓的“常识”或“民意”侵入传统法教义学支配的领地,津津乐道于对于特定的法律教义,包括公安交警和检察院系统在内的广大民众都不予理睬。法教义学者通过艰辛努力构筑的理性思考的堤坝,在民意的洪流中轰然倒塌,作为一名法律人的苏力竟然欣喜若狂,并将之归功于社科法学的力量。但殊不知,作为一种社会事实性力量的民意,既可以对法律(教义)视而不见,也可以对社科法学自命科学的告诫充耳不闻!更何况,事实上,法教义学并非不关注民意,只是面对民意时的处理方式比较理性而已。在立法问题上,在人民主权国家,所有的立法都是民意的反映,只不过是已然制度化了的民意。就司法而言,在当今民主化的时代,从法律学的专业立场绝对地排斥公众对于司法裁判的评论性参与,并对公众的意见充耳不闻的做法已难以获得正当性。而完全放弃专业立场、彻底屈从于公众舆论的做法则不仅是对法的背叛,亦有成为主观随意性极大的多数意见“暴力”之奴隶的可能性。且在现时代,传媒力量的膨胀使得“谁控制了媒体,谁就控制了民意”的说法不再仅仅是调侃,而是一种活生生的现实。故而,法律人必须对由媒体反映甚至参与塑造的公众舆论保持一种深深的戒备,这绝非杞人忧天式的无根据的忧虑。但是,法律人对自身所立足于其上的根据——法律——操持一种适当的反思,也是十分必要的,而公众舆论无疑能够为这种反思提供一面有益的“镜鉴”。借由此种“镜鉴”把握社会的重大变迁,通过法秩序内部的思考——解释与体系化作业,而谋求整体法秩序的改善,这便是法教义学对待民意的态度。无论如何,作为一名法学家,必须认识到:法律问题不可以由民意决定,而应当由法律裁断。


部门法领域的非教义化?


苏力证明其社科法学之力量的另一个有力证据是越来越多部门法领域的非教义学化。当然,我承认苏力所说的,诸如金融、证券、税收、环境、资源、劳动、反垄断、社会法、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等越来越多的部门法领域,如今充满了基于经验的政策性和对策性的研究,越来越有别于传统的刑法和民法那种针对相关立法或法规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的研究方式。但这能说明什么呢?难道能说明这些变动较大的领域从此之后便脱离了法律的统治,而任由政策“盲目飞行”了吗?!苏力认为,由于这些部门法领域“本来就几乎没有什么非常确定和稳定的教义”,所以他乐观地推论说“这些部门法领域如今更像是由社科法学主导”了。要知道,在法教义学看来,如果金融法内部全是由监管机构应时而定的、变动不居的政策,那它就不配称为金融“法”。事实是,无论其如何变动巨大、如何特殊,金融监管机构及其金融政策都必须接受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制度和程序的法律控制,而后者都是稳定的“教义”。可以说,苏力教授这种“跑马占地”、抢地盘式的论证实在是有点操之过急了!

 

总体而言,目前社科法学所攻击的“法教义学”,与真正的法教义学毫无关系。就一个法治成熟国家而言,我一直相信,法教义学真正的挑战来自于其内部,即有着不同理论背景的教义学“者”(学者、法官、律师等)在同一个竞技台上(对于现行实在法秩序之真理性的确信)、遵循同样的竞技规则所展开的论争。相似地,正因为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之间没有共享的理论前提和共同遵循的竞技规则,不得不说,它们之间的论争要么是不公平竞争,要么便是毫无意义。对于这一点,作为社科法学的代表之一的苏力早在十多年前便有模糊的认识。他在谈到二者的关系时,曾预言“它们之间不无可能产生激烈的、有时甚至是意气化的争论”。为免于这种指责,我要强调:本文看上去似乎很激烈,但它绝非意气化。


最后,不得不提醒读者诸君的是:法教义学是有自己的祖国的,但社科法学没有,它是个浪荡子!


本期宪道责编:  陈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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