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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速报|何硕等人涉黑一案在阆中法院公开宣判

2月1日上午,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在该院对阆中市何硕等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的15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120余名群众参加了旁听。宣判从上午10时开始至11时35分结束。宣判工作顺利。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何硕刑满释放后,通过带小弟在赌场“放水”、暴力收账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名气,逐渐形成了一股以其为首的恶势力。为进一步确立在阆中社会上的地位,非法聚敛钱财,2011年以来,被告人何硕又笼络被告人陈炬陆、陈亮、余彬、蒲光波、杨永攀、陈铭、吴怀志、邹鹏、陈曹榕等人,形成了以被告人何硕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陈炬陆、陈亮、余彬、蒲光波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杨永攀、杨海东、李胜、陈铭、裴桂林、吴怀志、尼苦石杰、邹鹏、陈曹榕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成立以来,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找赌博游戏厅入干股、铺游戏机主板非法获利,在阆中长期控制垄断当地的赌博游戏行业,何硕为此被称为“渔霸”;该组织从2011年至2015年1月先后有组织地实施了聚众斗殴1起、寻衅滋事22起、强迫交易1起、开设赌场8起、非法拘禁3起等违法犯罪活动,长期为非作歹、欺压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何硕为首的犯罪组织,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长期垄断控制当地的赌博游戏厅和赌博行业,有组织地实施大量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犯罪组织应当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坚持严格依法、从严惩处的精神,作出判决。认定何硕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组织骨干成员陈炬陆、陈亮、余彬、蒲光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陈炬陆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95000元,陈亮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93000元,余彬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95000元,蒲光波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认定杨海东、陈铭、杨永攀、李胜、裴桂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杨海东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陈铭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3000元,杨永攀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70000元,李胜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裴桂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其余被告人均依法处罚。

 被告人何硕、陈炬陆、陈亮等8人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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