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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好民商事案件|法律漫谈

怎么办好民商事案件

 ——在新入职法官培训班上的讲座

周  杲

2019年5月9日下午

各位领导、同事们,下午好:

简短讲座,题目是“怎么办好民商事案件”,想要讲的范围比较广,目标类型太大,只能取这么浅薄单调的题目。大家看这题目就应知道它显然不是一个学术型命题,而算是实务类漫谈。时间我希望控制在50分钟左右,希望能摘民商法审判之要害、则其精妙之处供大家参考,当然其中不当、错漏、乖谬之处还希望各位批评与海涵。

办好民商事案件有这么几个前提,几个步骤,几个标准,是我个人的一点粗浅认识。办好民商事案件说起来朴实,但也有难度,有时候还颇具挑战性,知易行难的典型。关键是,要有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本领,要有把本本法条变成温软法律适用的能力,要有把纠纷处理的得当性与法律规范的约束性结合起来的智力,我们最终的价值就可能实现:新时代司法之历史刻度的担当者。

一、办好民商事案件的前提

人格与德行是一个人能否成为好的民商事法官的重要前提之一,也就是说民商事法官或者所有法官在道德上不能有较大问题,毕竟在老百姓心中法官都应该是伟岸的存在。或者说,谁会相信自己案件能在德行有亏的法官那里能得到好的结果,公正裁决呢。实际上,任何民商事技术上的高超都不能掩盖审判、执行、司法事务等方面德行上之缺失。有时候,从司法现实来看,某些局部情况是相当严峻的,这无关乎法官候选人的民商事法律基础知识,而关乎司法主管们、监察纪检队伍们能不能守好法官入口之门。该前提并非臆造,它明明白白的写在2019年新《法官法》第十二条(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空泛的谈道德品行是虚伪与非道德的,哪些情况是非道德的呢?行为作为评判道德的依据,法院对其干警的行为评判依据是什么呢?纪检监察部门有查证属实记录的或者做过相应处理的,在此不赘述。一个很简单的逻辑是,某个人不论业务多么优秀,如果被纪检监察处理过的,怎么也没有不被纪检监察处理的优秀吧?不知道大家怎么看方面的问题。

接下来,办好民商事案件的前提才是民法基础知识问题,为什么不说民商法基础知识呢?因为民商法在中国本质上没有那么大的差异,民商合一是国情也是立法现实,比如中国民法典编纂就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在此也不赘述。如今新入职的年轻干警们大多数是科班出身,应该来说具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但是要提醒大家的是:基础知识必须要拓展才能适应新的审判实践。另一方面,基础知识扎实不扎实不是主要看是否通过了司考或法考,而是对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一些重点和难点有没有准确认知。比如说西安地区发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大致案情:开发商因房屋价格上涨不想履行房屋交付义务,说白了就是不想卖房子,怎么办呢?开发商配合个别无良律师鬼点子一动,诉至法院自己作原告、买房者们成为被告,提起买卖合同无效之诉。根据司法解释,开发商未取得预售房许可证而销售合同应当无效,开发商自己举证在卖房时还未取得预售房许可证,其预售许可证是销售结束后才办下来,故而请求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西安某基层法院采纳了原告观点,判合同无效,令开发商返还被告购房款,不必交付房屋。该案在网络爆料后,民商法学术界、实务界哗然。其实,乍一看开发商很有道理,符合司法解释的条文内容,而仔细端详大家觉得有道理吗?第一,违背诚实信用;第二,违背司法解释真意;第三,将法院作为实现自己不当商业利益的工具。如果法律支持开发商恶意毁约,那才是恶法。要知道司法解释的目的,或者说立法目的是保护买房者的权益,说白了就是购房者有房屋买卖合同单方解除权,开发商则没有。所以说啊,民商事法律关系有时候还挺复杂的:连套合同法律关系(大合同套小合同、牵连合同等)、担保与借贷相结合、合伙协议与建筑工程合同混合等都比侵权法律关系更复杂一些,但法律规律总有法律规律可循:主合同与从合同关系(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一般无效、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主条件与辅助条件对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影响,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次序与优先等,总能条分缕析、抽丝剥茧解决相关问题的,不能因为有点复杂,有点难度,我们就不愿意接受挑战。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这么个感觉:太简单案件办起来挺无聊,复杂一点的案件办完办好之后有种成就感与获得感。当然,法律人的逻辑分析能力,解决纠纷方法的思维能力,处理好各方当事人的情绪等方面还需要一些耐心和真心。

再次,办好民事案件的前提是法官的社会经验、人生阅历以及法律事务本身的积淀。按照2019年新《法官法》的第十二条七项条件,加之第十五条的资深律师,副高职称以上的教授或研究员从事法学教学研究五年以上可以遴选为法官。实际上,对于法官入门的高标准,体现作为法官应当具有较多的社会阅历和较高的认知能力,它显然不是一个体力或简单重复劳动可以比拟的,而是具有很强逻辑判断力和社会经验的复杂脑力劳动,因此该阅历能就是成为好民商事法官的前提。比如,原来法官成长机制下二十多一点的毛丫头或毛伙子就去审理离婚纠纷、同居析产纠纷,他们没有婚姻生活经验,没有对感情破裂有深刻理解,怎么去断他人的离合与析产?!其适当性、正当性与法律条文的理解,就是云泥之别了。另一个侧面,也说明好法官的养成机制不能忽视,过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成长模式仍然有可取之处,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培养、造就好法官。就我本人来说,博士毕业同样从事书记员工作两年多,助理审判员兼书记员又是两年多,四年多时间才从“日期之下”变成“日期之上”,不容易啊,同志们。你们可以想象:夜深人静的夜晚独自订案卷的落寞,系列案中堆山成海的诉讼文书材料整理中的“销魂”,但同时也理解了领导培养之良苦用心。当年在民庭,我从立案庭接受案件,拿回民庭登记案件,交民庭领导分案,再将案卷材料交承办人,继而通知当事人谈话或开庭,之后承办人交代案情后动手写庭审提纲,再到做几乎全庭法官的谈话记录或庭审记录,然后撰写民商事案件审理报告,再到向合议庭汇报案件,修正裁判文书,送达与归档等工作。自己也从审理报告的语句不通、表达不畅,到逻辑关系不清,法律适用不准等毛病演变到现在的应对自如,难案细办、简案快办,新类型案件研究着办,亦是多年锤炼的结果,自认为还算脚踏实地、筚路蓝缕地从业务实践中走来。办好民商事案件,其实就是一个积累过程,没有捷径、没有巧路、没有天赐,踏踏实实走好每一步,正如某某所言:每一步都算数,没有白走的路。在我看来,办案办得好组织上、单位上会有各种奖励、奖项,固然是好,真正让我自己心里熨帖的:收获当事人背后的称赞。

二、办好民商事案件的几个步骤

办好民商事案件前提讲得差不多了,接下来谈谈办案中的几个步骤或审理过程中的基本要素问题。

第一步,预判全案信息。承办人或法官助理要对全案基本信息进行完整和清晰的了解,二审案件与一审案件初始阶段大致相同,都要对全案基本情况作记录或判断。一审案件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哪些?对诉讼请求本身原始诉讼材料或原审案件仔细阅读,再在笔记本上做一点点分析或一点点判断,诉讼请求的事实原因与法律原因是否明白无误。材料中,多个诉讼请求是否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如果不是同一法律事实,那么可能需要驳回部分起诉的问题。如果诉请项较多,或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应当把可能对裁判有价值的内容记录下来,审查的内容、调查的方向用笔记录下来,有疑问的内容记录下来,不要自以为是的用脑子可以记得住,记得全,其实生物科学告诉我们大脑记忆力有限,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嘛。另一个,通过对诉讼请求的分析来研判,是单一法律关系还是复合法律关系,比如是单纯侵权之诉还是侵权与合同复合之诉,这个很重要,对于今后裁判思路的确定很有帮助。接下来,要对原被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梳理,哪些证据可能需要在法庭重点质证的,要做到心中有数。主审人要预判:双方或多方对关键证据在法庭上有没有针锋相对的明辨,如果没有,那么主审人就要抓住时机向各方发问。同时发问还要注意方法,有时候不能太直接,要认真设计问话的内容与方式、方法,通过对关键证据的问话去发现真相。在英美法中,那就是大名鼎鼎的交叉盘问制度(cross-examination),为什么电视剧中英美法庭有看头,很精彩,就在于此。他们的出庭大律师可以设计巧妙的问题使得对方当事人露出破绽,从而赢得诉讼。在大陆法中,法官要取代英美法中出庭大律师的地位,在法庭中发现真相的本领就是高手盘问法官与普通菜鸟法官的区别,法官的发问不能是无病呻吟、无的放矢的发问,而应是直击纠纷关键,找到最符合真相的事实,再作法律分析与法律适用,进而生正义之决。

第二步,做好开庭前后准备工作。书记员、法官助理、法官既要分工也要合作,法官作为指挥官要有统筹管理能力,书记员与法官助理对于送达情况,预约法庭,预约速录员,预约网上直播等,要一一落实到位,不能有任何闪失。刚才我说了书记员、法官助理与法官这个顺序在庭审前和庭审中的重要性有是依次递减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其实好的书记员会使审判过程严谨、顺畅、有条不紊,他/她们是引导诉讼活动进行下去的重要轴心,实际上法官助理、法官要围绕着书记员安排好的诉讼活动步骤进行,书记员工作是一个细心、用心的活儿,千万不能让糊涂蛋当关键案子的书记员。法官助理的核心就是要“助”并且应当是全力之助。按照中央司改要求和2019新《法官法》的规定,90%以上的法官助理将成为法官后备人选,那么法官助理就是要干法官的活儿,除了不上庭听审,在合议庭没有表决权之外,好的法官助理应该会法官所有本领。那么法官助理如何在民商事案件中体现“助”的价值呢?我有个同学是搞知识产权审判的,她有两个助理,两个书记员,响当当的“1+2+2”模式。前几年她在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时,每年要完成大约380件以上案件的审理工作,还要包揽全院60%的调研、科研与创新工作。那么她的经验就是让两个助理之间也有分工与合作,要助理管好自己事务的同时还要管理好书记员的工作,任务分层级下发,急、重、快、缓等分不同情况去完成,完成后归类填表形成办案数据或科研数据,亦形成员额法官个人办案数据的月报、季报、半年报、全年报机制,形成可视化的个人办案小数据库。当时我听着就觉得相当“惊艳”,我们这里是小地方、小法院,不能窥其精髓,也要学其门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嘛。

庭审过程或者谈话过程,也是法官助理发挥重要作用的时刻,法官对于案件进程的把握,能不能有效指挥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完成庭审记录工作是很关键的;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发挥主观能动性帮助法官找到的纠纷解决的钥匙。民事案件证据质证过程中,对于各方当事人的表述能不能完整准确记录有时候显得特别重要,法官引导性提问,归纳性提问,目的性反问,要能够领会提问者的意图而准确记录在案。如果当事人说出了法官想要找的“答案”,而书记员没有记下来或者没有按照真实意图记下来,那么后果严重,可能就达不到开庭找寻法律关键点的效果。勤勉细则的书记员、专业化强的资深助理,才是法院真正的“宝贝”。

第三步,写好审理报告。胸有百万字,下笔如荒漠,这肯定是不行的,怎么办?没有“葵花宝典”,只有“长拳十八式”,多写,多练,没有捷径,“审理查明”要展示全案的所有与裁判有关的事实细节,不能“偷吃”任何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有些案外细节不方便在判决书中展示,那么也要在审理报告中注明、提请合议庭注意,比如当事人有涉诉上访前科、与死磕律师不当交易、与媒体片面报道相关等(判决书中不能出现),因为中国法治不健全主要不是法律规范不健全,而是中国人法治心理不健全或不健康,法治环境的羸弱,因而法院不能蛮干、不能乱干、不能错干,要有迂回的智慧与正直担当的勇气。不管怎么说,一个法官不能昧着良心“做”出某种事实来,这很危险、也很愚蠢,事实终归是事实,只要有可靠证据摆在那里,永远动不得。法律关系可以有斟酌之处,法律适用可以有商榷之处,都不要紧的,不能对任何可以固定的事实进行摆布,富有正义感的法官必须要忠于事实,这是我振亚师傅交给我的一个要点、一个法宝,值得终生谨记。

如何写“本院认为”,是难中之难,首先围绕诉争的请求来写,其次围绕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来写,再次法官对于诉争适用点评判与批驳来写,最后载明终局性判断依据与精准表达。一般来说,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会有一个主要诉讼请求,次要的请求一般是利息或补偿金、违约金等,故而法官要把握当事人的主要诉讼请求本身来进行分析和判断。另外,诉讼请求所应当适用的法律关系要明确和找全,不能有缺漏,否则法律关系的说理不能涵盖全案。也就是说,诉请支持部分的理由依据之法条或法理要写出来,不支付是证据不足还是原审法律适用不正确也要明明白白写出来,要给当事人一个明确说法。法官或法官助理的内心确认的事实或法律判断要通过判决书的表达准确传递给当事人,传递给社会,传递出法律正能量。还要注意,审案中涉及到他案、或特殊情况要及时向合议庭与院庭长汇报,最好有书面汇报材料,就属于类案管理或司法管理问题。其后的处理不外乎是或先刑后民的诉讼程序问题,类案同判问题,上不上专业法官会议或上审委会问题,因此法官在写审理报告或判决书时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必须保持对案件足够专注,才能办好民商事案件。“本院认为”是一份好的民商事判决书的精华,要知道提炼才是精华、浓缩才是精华,那些很厚很厚的民商事判决书我认为是邀宠邀功的作秀伪品。

判决主文的写作,要注意判决主文不能有模糊之语,最好不要给当事人做选择题,更不能让执行局同志们拿到判决书不知所措,就是要使判决主文具有可执行性、明确性、可操作性。还提一句,书记员和法官助理一定要规范裁判文书的格式,标点符合的使用规范性,引用法条要注意先实体法、再实体司法解释、后程序法、程序法司法解释,顺序不能错。

第四步,把民商事案子汇报好。法官助理作为起草人或法官向合议庭、法官专业委员会或审委会汇报案件的有这么几个注意事项。在合议案件之前要把审理报告发给合议庭成员、庭长或院长,让其他人熟悉案件,你的预判不等于其他人的预判。法官助理与法官要加强自己口才的锻炼,将案件中关键事实清楚明白的讲出来,对于当事人争议部分详略得当的向合议庭汇报,最好不要念审理报告,而是摘起重点的、关键的不带个人感情色彩的平铺直叙。法官助理或法官要尊重老法官的经验之谈,要尊重院庭长的监督意见,办案水平大多数是慢慢磨练出来,多听多想多记,只会有好处、不会有坏处,更能增加办案技能、提升办案水平。

三、评判办好民商事案件的标准

首先,任何民商事案件都是承办人的一件司法作品,承办人自己要像对待家里艺术品一样爱护,要珍惜自己每办一件案件的荣誉和资格,它是我们安身立命的基石。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来说,他一生可能就打一件官司,一件案子就是他的全部,将心比心、推己及人嘛,我们自己也要有个平民心,大众情。承办法官自认为办好了的案子就是好案子。

其次,民商事案子不能留硬伤。什么是硬伤?任何民商事案件,就是程序上没有大的瑕疵,实体上关键事实和法律适用均有相关法律法规支撑,没有一眼而知的错误,就是没有硬伤。反之,就是有硬伤,比如程序严重违法,发回重审案件应当更换合议庭而未更换、当事人未合法送达就宣判等;实体上,与民商事案件有重大关联的证据未进行质证,而判决书采信且作为判决主要证据的;法律关系搞错,明明是民间借贷纠纷而认定为合伙纠纷,当事人在庭审辩论中以民间借贷为主要争辩点,而判决书径直以合伙纠纷进行说理评判等……怎么避免出现硬伤呢?法官助理、初任法官要多请教老法官,办新类型案件的法官也要多向院庭长们请教,不耻下问、虚心学习,坚持原则、把握灵活,成长的道路不会鲜花满地,也不会黑暗无边,虽荆棘丛生而自得其乐。

再次,息诉罢访当然好,但是绝不能因为当事人闹得凶,法院或法官们就要一味迁就,当事人败诉心情我们可以理解,但是不代表法律是可退可进的折尺。案件社会效果,我们应当注意,也是一个法律追求的目标之一,但不能因案件有上访情况就被订上“错案”标签,就是民商事案件没有办好,这不对,上不上访与案件错漏其实关系不大,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最后,办好了民商事案件的终极标准在哪里呢?没有终极,都是相对靠谱、相对公正的民商事案件标准。一般来说,法律职业群体的私下里评价法官办案质量,多数时候比较客观,但也永远无法量化。能不能找到什么办好民商事案件的标准线呢?去在哪里找呢,我猜就在当事人、律师们茶余饭后的闲谈中找吧,抑或法官退休后还能被人记起来、还能竖大拇指中找吧。当然作为法官,也不能过于看重所谓虚名,任何东西都是过往云烟,生命只是一次或长或短的旅行,每个人都是旅人,你看别人是风景,别人眼中你也是风景,留在心底的,不过是快闭眼时的一抹心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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