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史海遗珠 百年穿越——龙泉司法档案讲述的民国司法

龙泉地处浙江省西南山区,位于浙闽赣边境。由于僻居深山,民国及抗战时期的战乱并未波及影响这里,龙泉司法档案因此得以完整保存下来。

龙泉司法档案现存17411卷88万余页,汇集了1912年(民国元年)至1949年(民国三十八年)龙泉地方司法机构审理的案卷。

由于司法案件的延续性,例如诉讼持续、旧案新诉、新案引证旧案文档等多种原因,其中包含了相当数量的晚清案卷,因此档案文书辐射的实际年代,自1851年(咸丰元年)至1949年止,横跨近一百年历史,是目前所知民国时期保存最完整、数量最大、最具有基层性的地方司法档案。2015年,龙泉司法档案入选第四批《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

在诉讼档案中,包括了各个时代行政或司法部门颁印的正式状纸,比如晚清的“呈式”,1912-1913年所使用的浙江提法司颁定的状纸,1914年(民国三年)以后司法部颁行的各式诉讼状,以及各级法院、检察院、监狱等司法机构之间的来往公函。有的还附有作为证据的契约、分家书、婚书、系谱简图、法警的调查记录、田产山林的查勘图等等。

通过这些档案,我们可以追踪到纠纷和案件发生、调解、提起诉讼,直至最后判决、上诉和执行的完整法律过程。也可以从中了解到浙西南山区经济民生、政治军事、社会关系、司法形态等各方面的细节与变迁。一段历史,生动鲜活地展现在我们眼前。

图为1913至1916年刑事诉状状面实例

图为1913至1916年民事诉状状面实例

一个推动司法制度改革的涉恶案件

民国二年(1913年)三月,原告李先荣向龙泉县知事公署控告李䃪生殴伤其母李吴氏,并与乡警陈福田将李䃪生送案。

图为李先荣控李生殴伤毙命状纸

龙泉县知事准理此案,随带检验吏亲往查验,经几次庭审查明,凶犯李䃪生因去岁五月间青黄不接,至李先荣家勒米未遂结怨,屡向李先荣寻衅。民国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早,李䃪生持斧赴山砍柴路过李先荣家,又欲向李先荣家勒米,扣门无人应答,便疑李先荣故意拒见,遂用斧抄毁房屋,李吴氏前去阻止,被李䃪生用斧头砍伤,医治无效,于同年三月一日损命。应照新刑律第三百十三条伤害人致死者,处无期徒刑。

图为检验吏切结书

图为验尸

图为审查供词

龙泉县初判后,又呈请浙江高等检察厅察核,并由浙江高等检察厅函请浙江高等审判厅覆判。

图为龙泉县知事为呈判词册等呈浙江省高等检察厅

据民国三年(1914年)四月二十七日,浙江高等检察厅第五五一号训令可知,浙江高等审判厅覆判李䃪生无期徒刑。

图为浙江省高等检察院五五一号训令

李䃪生命案拉开基层司法制度改革的序幕,档案资料显示:民国二年(1913年)五月九日县知事朱光奎在做判决后,仍是与金蕴岳以“执法长”“执法员”的名义联合上呈。民国三年(1914年)二月九日,两人呈给浙江省高等审判厅的事报中的落款则变为“帮审员”。

图为帮审员呈浙江省高等审判厅的事报

同年(1914年)4月,各地审检所制度旋即废止,全面实施县知事兼理司法等制度。县长仍被授予处理地方的全权与全责,传统知县的刑名职责仍在延续。

1929年11月,龙泉县法院的成立改变了龙泉县原本由县行政长官兼理司法的历史,确立了当事人在民事案件的诉讼主体资格,以及刑事诉讼审、检分离制度,实现了清末新政审判机构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改革目标。

然而,清末民初社会动荡,现代诉讼制度在基层的发展举步维艰。据龙泉司法档案显示,1929年10月受命出任龙泉县法院首任院长的高维濬因租用婺州会馆作为办公场地,而遭婺州旅龙商人告发至浙江高等法院。该案件只是新旧交替时代中的一个小小插曲,却反映出执法者和民众对于民权、法治等法律概念的认识,同时也折射出法律近代化进程中官民法商之间的复杂关系。

图为婺州旅龙商人因会馆被占为法院机关事呈浙江高等法院院长书

无独有偶,20世纪30年代初,黄埔军校出身的林桓出任龙泉县县长,并在龙泉县实施南京政府的土地陈报制度。此制度的推行,触碰了地方士绅的利益,使得士绅、民众及法院之间的矛盾更为尖锐。在这场角逐中,林桓最终失败,因被告贪污而狼狈离场。龙泉司法档案中保存的这一系列案件,也向我们展现了龙泉县这一时期的基层政治生态。

一件促进制瓷工艺传承发展的青瓷仿古案

龙泉青瓷创烧于三国两晋,兴于五代,盛于宋元,衰落于明中叶,至清中后期渐渐衰败,烧造时间贯穿了前后1600余年。

目前,记述民国早期关于龙泉青瓷的资料并不多见,而龙泉司法档案中恰好存有相关案件的文书,为我们研究民国早期龙泉青瓷传承发展的有关信息以及司法状况提供了史实依据。

鼎盛时期的龙泉青瓷造型古朴典雅,釉色浑厚如玉,有着“夺得千峰翠色来”的美誉。直到民国时期,宋元古瓷仍备受追捧。不少人通过盗掘古窑、挖掘古墓的方式倒卖古瓷,以期谋取暴利,民间手艺高超的师傅也做着以假乱真、一夜暴富的美梦。

民国七年(1918年)九月,龙泉大通和银行当手季克明以二百五十银圆向张锡妹、张水清先后购买了五件宋代大窑古瓷。季克明在转卖的过程中察出是假货,无法转售,始知上当,于是向县公署呈递了一份刑事诉状,控告张锡妹、张水清诈骗。

图为民国七年九月三日季克明控张锡妹等为串同诈骗证据确凿事刑事诉状

张锡妹、张水清供称,他们是从廖献忠家拿货,卖了以后给廖钱。而廖献忠则称自己仿制大窑古器,是明仿明卖,不存在欺诈。廖献忠因警佐将家中瓷器及未完工的半成品收缴而去,向浙江省长公署和浙江省实业厅提出申请,恳请返还瓷器。浙江省长公署和浙江省实业厅皆令龙泉县公署查明实情,并指出仿古和伪造不同,若廖献忠能仿制古代官窑青瓷,应受到保护。

图为浙江省实业厅第109号令

龙泉县公署传集相关人等询问,后查实廖献忠所烧仿瓷标明价格,公开出售,不能说是欺诈。而季克明具状称,张锡妹等已将控追银圆缴还,愿免追。

后县知事撤销该案,牌示通知廖献忠领回被收缴的瓷器。

身为银行当手的季克明为何会受骗?季克明在诉状中称自己所买的青瓷“颜色夺目,一见倾心”,足以说明廖献忠仿制的古瓷技艺精湛,有着足以乱真的高超工艺。

廖献忠仿制古瓷的真正目的,究竟是为了仿制牟利还是仿古明卖?年代久远,早已无法追寻,但其研究古瓷制法的行为,确实为龙泉制瓷工艺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从本案的裁判结果中,我们也可看出官方对仿制行为的保护态度,客观上有力推进了制瓷工艺的传承,促进了龙泉青瓷的繁荣。

图为龙泉县公署牌示

一场被宣判无罪的“挖祖坟案”

民国初期,封建迷信仍然盛行。尤其在农村,科学不普及,人们对无法理解、无法控制的现象心生恐惧进而盲目崇拜一些东西。辛亥革命后,国民政府继续沿用清末反迷信话语的各种举措,运用政权力量去除民间一系列“旧俗污染”。

在政府改良风俗同时,1912年2月23日,宋教仁等人发起成立了社会改良会,主张“以人道主义去君权之专制,以科学知识去神权之迷信”。然,陋习相沿,禁而不止。

民国十八年(1929年),龙泉县人叶练氏家中连续遭难, 先是十一岁幼女一病缠绵挽救无效毙命,后其夫叶广轮也因病去世。同年十月三十一日,叶练氏提起刑事诉讼,指控被告叶金林(原名叶广济,系叶广轮堂兄弟)、叶观涛父子等挖掘其夫祖父叶仁松之墓,导致家中叠遭多难。

图为叶练氏诉叶金林等挖掘坟墓伤害至深刑事诉

检察官提起公诉后,县法院经多次审讯,于民国十九年(1930年)三月二十四日确认,原告叶练氏以其夫叶广轮患病疑系祖坟风水不佳,嘱叶招弟将其祖坟叶仁松之坟掘毁以期其夫病愈。后叶广轮病故,叶金林、叶观涛将叶仁松之骨坛更换,另觅地改葬。叶练氏因与叶金林有过节,故诬告叶金林等挖掘坟墓。法院判决叶金林、叶观涛等无罪。

图为龙泉县法院为传叶金林等传票

图为龙泉县法院侦查笔录节选

民国十七年(1928年),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民国十九年(1930年)龙泉县法院已依据此法审理案件。本案判决书中明确写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十六条予以论知无罪”(此处原文即为“知”,下图为原文),由此可见,当时社会的法制化进程进一步向前推进。

图为龙泉县法院刑事判决书

龙泉司法档案的完整性、丰富性,以及它对基层社会和司法形态的记录,清晰地描述了浙西南山区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变迁,对研究我国近现代法制具有重大作用。

作者:林珊 吴跃珍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 上海通网站 上海市地情资料库 上海市的百科全书::::
民国龙泉青瓷仿古与陈佐汉
漫谈龙泉司法档案中的“毁锅”
近代龙泉仿古青瓷
透过生活细节还原历史现场——《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的启示
龙泉司法档案博物馆开馆了!占据三个全国之“最”!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