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朋友圈快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非法放贷意见”)刷爆了,非法放贷意见出台之后,很多人可能会有一些错误的观念:职业放贷是犯罪的!非法放贷是犯罪的!欠钱可以不用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非法放贷意见进行简单解读,以便让大众正确认识该意见,防止产生过多的社会矛盾。
说到放贷人,大众的第一个念头就是职业放贷人,但是放贷人的内涵不仅仅是职业放贷人(放贷人≠职业放贷人,放贷人≠高利贷),放贷人大致包括:1、职业放贷人(国家不认可);2、一般放贷人(国家认可)。其中,职业放贷人又大致包括:(1)高利贷的职业放贷人;(2)合法利率的职业放贷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一、职业放贷人是指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营业性、经常性特点的单位,以及以放贷为其重要收入来源,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并赚取高额利息的个人。??其中也对职业放贷人概念进行了说明,这也和《非法放贷意见》的内容基本相符。
《非法放贷意见》针对的是高利贷的职业放贷人。
根据《非法放贷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意见针对的对象应当是高利贷的职业放贷人(非法职业放贷+高利贷)。对于合法利率的职业放贷人,因多地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进行处罚。当然各地也可以发布有针对性的处罚方式。
职业放贷≠非法经营:通过查看《非法放贷意见》可以看出,意见针对的是职业放贷人中的高利贷职业放贷人,而且还应当符合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所以即使你是职业放贷人,但是不符合该条件的也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非法放贷≠非法经营:根据《非法放贷意见》第一条得出的结论:“非法放贷”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放贷行为。非法放贷行为虽然具有非法性,但是并不必然导致需要利用刑法进行调整,也有可能是触犯行政法的行为。
职业放贷、非法放贷≠欠钱可以不用还:《非法放贷意见》针对的是高利贷的职业放贷人,对于其他的放贷人,并未构成非法经营罪,这一部分的法律关系还是应当利用民法进行调整的。
根据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结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一》,笔者认为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的条件为:
根据意见第一条、第二条,非法职业放贷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放贷行为,同时符合“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的行为。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算“非法经营罪”。
意见第二条规定“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针对的对象应当是年利率超过36%的行为,未超过年利率36%的,不做作定罪量刑处理,也是体现了同民间借贷规定的衔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以上几个条件需要同时符合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没有同时达到,缺少一个要件,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虽然没有达到以上条件,但是在放贷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等的,可以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
不是的,非法放贷≠非法经营≠不用还钱,合法范围内,欠债要还钱。
本意见是2019年10月21日起实行之前,对以前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所以,如果刑法没有追诉放贷人系非法经营罪,那么就是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该还还是要还了,不然对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你还款。
随着《非法放贷意见》的发布实施,因为大众对于法律的解读不够专业,容易停留在表面,解读片面,会产生“职业放贷=非法经营=不用还”的错误思想,这也会进一步引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数量增多。当然也有可能会导致,很多人为了不还贷款而特意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为了侦查难免会浪费过多警力,导致打击面的扩大,这都是需要在实践中注意的点。
来源:北大法宝 律所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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