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的组织工作由上届支部委员会负责。
(二)党支部委员会设置一般3人。
(三)根据《条例》规定,党支部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选举时,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须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才能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候选人在原拟选人中产生。
(四)本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委员候选人分别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宣布选举结果时,按候选人姓氏笔划顺序报告所得票数;宣布当选人的名单时,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
(五)填写选票时,字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同意选票上某一候选人当选的,在其名字上方的方格内划“0”,不同意的在其名字上方的方格内划“×”,如要选候选人名单以外的,请在空格栏填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名字上面的方格内划“0”,无符号为弃权。如整张选票字迹和符号无法辨认,整张选票无效。部分无法辨认,其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规定名额的选票无效。
(六)支部党员代表大会选举,须设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监票人和计票人必须由不是候选人的同志担任。由上届支部委员会推荐,支部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监票人的职责是:负责整个选举的监督工作;负责清点核对参加选举的党员人数;检查票箱,对发票、清票、计票、唱票进行监督;向大会主持人报告选举结果。计票人的职责是:清点投票人数;分发选票;清票、唱票和计票。
(七)支部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时,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时,则选举无效,必须重选。
(八)本选举办法须经支部党员代表大会通过生效。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上届党支部委员会根据《条例》精神处理。
中共宜宾市第四中学校总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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