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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6.1.10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框支层以上二层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墙总高度的1/8二者的较大值,且不大于15m;其他结构的抗震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总高度的1/8和底部二层二者的较大值,且不大于15m。”

《高规》中“7.1.9 抗震设计时,一般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总高度的1/8和底部两层二者的较大值,当剪力墙高度超过150m时,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总高度的1/10;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符合本规程第10.2.4条的规定。”

以上是两本规范对底部加强区的范围的规定,但是仔细研读会发现规范中仅说明了剪力墙底部加强区的范围,而未明确底部加强区的起始位置。这样就给实际工程设计时带来了很多不确定性,特别是带有地下室且为多层地下室的结构。经过综合分析各种设计手册和资料总结如下:

有地下室的房屋,在设置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时,根据地下室顶板是否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分成以下两种情况:

(1)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

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从首层向上算,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6.1.10 或《高规》中7.1.9条的规定取值,计算起点一般是室外地坪。地下一层一般可按加强部位设计,

其边缘构件设计可与地上一层相同(即地上一层的边缘构件向下延伸一层,具有一层以上的地下室的房屋可仅延伸至地下一层,地下二层以下可不按加强部位对待)。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地下室结构设计,应符合《混凝土高规》第5.3.7、4.5.5、4.8.5 条的有关规定。

(2)地下室顶板不能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

震害调查发现,地表附近震害较严重,地下室较轻。若地下室顶板无法满足嵌固要求,通常地下一层底板处可基本满足。此时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从地下一层底板向上算,取墙肢总高度的1/8 及地下一层加首层高度的较大值,且不大于15m 取值。若有多层地下室,同时从地下一层底板向下延伸一层按加强部位设计。当地下室顶板标高与室外地坪的高差大于本层层高的1/3或地下室顶板开大洞时地下室顶板不能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当带有地下车库的地下室外墙与上部结构相距比较远(如超过40~50m)的情况,一般不宜作为判断嵌固条件的墙体参与地下室的侧向刚度计算(即地下室周边约束条件较差),此时地下室顶板很可能不能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需要进一步的计算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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