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无讼阅读|从实务中总结的五大合同审核要点
合同是契约精神及其承载内容的体现,是企业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的要接触到的内容,从企业设立筹备阶段的办公场所租赁合同、设立股权协议,到雇佣员工的劳动合同、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再到日常经营的业务收支相关合同,企业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融资并购合同,等等。毫无疑问,合同伴随着“企业的一生”。合同是法律从业者(本文主要指法务)的基本功,但完美合同范本及审核须知一本通等,却永远只是理想状态。每一项契约的各方主体、标的、权利义务都有其特点,不存在完美适用于所有类似业务的合同,也不存在完全制式化、标准化的审核要点。法务们只能在掌握法律条款的基础上,不断积累社会经验及处理问题的经验,总结出一套要点法则。

1.合同主体

1)主体准确性

合同主体即邀约方和承诺方,是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权利义务之主体,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要确认合同所涉及的权益义务方尤其的义务承担方,是否作为合同一方主体。商业环境复杂纷繁,经常存在着“羊毛出在狗身上,猪来买单”的情况,那么作为买羊毛的一方,就不能简单的只和其中一方签约,而要具体分析羊毛看似在谁手里,实际上又是谁负责生产再交付给你,中间是否有第三方提供资金支持,是否约定了归属等。并非所有主体都一定要包含进合同,但明白产业链,对于合同风险的把控以及义务的约定是极为重要的。避免出现纠纷时,发现主角是“不适格被告”。

2)主体履约能力

首先,企业资质方面:企业作为市场经营的主体,需要接受相关市场监管以及许可准入制度,办理各种审批、资质,各行业会有不同的限制,如经营性互联网需要办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网络游戏发行需要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批复《版号》,等等。在具体的业务合作前,先检索该类业务是否需要特殊资质,再筛查合作对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以免因行政处罚等,致使合作遭受损失。

其次,企业信用方面:企业信用事关履约,可以通过失信被执行人查询,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等检索,初步判断合同相对方企业信用问题。

最后,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照,以便日后纠纷使用,尤其是个人,要求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写明经常居住地等身份信息,部分地区如厦门,笔者就曾遇到立案要求提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最后通过委托律师查询暂住信息,结果暂住信息不完整,没有连续一年的居住记录,给起诉带来很大的困扰。

2.合同标的

1)标的性质

合同标的,包罗万象。不同的标的,涉及到合同签约方权利义务及风险转移、履约注意事项等完全不同。普通物品、大型技术性物品、药品、虚拟财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不同的合同标的要求不同的合同内容。说到这里,不得不提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提出的著名论断“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确,经验对于法律人以及法律运用及其重要,这也导致了同为法律从业者,也存在“隔行如隔山”的情况。并非一个好的律师,就可以审核好一个合同,对标的物及其特点、行业惯例不清楚,则只有冰冷的法条而没有鲜活的血肉,不是一个有生命的合同。因而,面对特殊、重大的合同,不妨先通过网络、行业内朋友等对该类标的的特点予以了解,进而知己知彼的情况下,再通过法律知识把握风险。

2)标的及风险转移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及风险转移的权利,有权利不行使就是浪费!标的物交付,根据交付地点约定不同,致使风险转移可能为交付运输、到达仓库、验收等。根据合同情况,妥善约定运输、交付时间点、验货、风险转移等,行云流水般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

3.付款

简单的付款条款,也是合同主体博弈的体现,单从付款条件来看,很多时候都能看出合同双方在产业链条中的位置以及本次签约中的甲、乙方。签约后N日内一次性预付全款;签约收到发票后N日内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验收完成后付款等,相关约定使得签约方强弱势地位可见一斑。发票作为企业抵扣税款的重要依据,一定要着重强调,建议要求在付款前提供。理想状态下,最好约定分期付款,尾款留一部分在验收完成后支付,以确保交付内容存在质量瑕疵的情况下双方可以继续处理,不存在不着急收钱没动力的情形。

4.违约责任

1)概括式约定

概括式列举属于违约责任约定中比较常见的情形,如约定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准等等。究其原因,可能由于违约责任、合同生效、不可抗力等条款相较于合作内容而言属于可以通用的条款,导致“懒癌”群体以及太忙无暇处理的群体复制粘贴使用,好不爽乎!笔者本人也经常这样处理,实属不对。诚然有部分长期合作的风险较低的,但此时不应简化合同,而应是就此项目认真制作出“完美”范本合同,进而实现“一劳永逸”。概括式列举的问题在于,守约方需要在违约出现时再行明确其损失,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举证难度和责任,且对于违约方来说,没有明确的违约情形项下之违约条款的威慑力。

2)列举式约定

单纯的列举式违约责任约定,实务中很少见。因为违约,即违反合同约定,而合同约定涵盖了所有的缔约方权利及义务、合作内容执行等,且具体的违约情形又是无法完全预料到的,因而,穷尽列举首先从技术层面来讲很难,且大量列举会显得很冗余。不排除部分合同直奔主题,结合核心合作内容,仅设置列举式违约责任。而兜底的违约情形,就任性的在出现违约事由时请《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去规制吧,心大的人还是有的。

3)概括式+列举式约定

个人认为概括式+列举式,是较为妥当的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对重要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何种情形视为违约,如签约后N日未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股权转让登记的等;违约后如何处理,如每延迟履约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违约行为超过N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等。此等列举约定,会让可能的违约方对违约后果有明确的数字化认识和预期,以便其权衡利弊后作出理性的决定。对于其他合同约定及附属义务的,通过概括式列列举,统一兜底所有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免极其个别的“法盲”领导认为没约定即视为无需承担责任,让法务同学难办。

5.争议解决及管辖

1)争议解决方案

首先明确下仲裁和诉讼的区别,以便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仲裁和诉讼的区别在于,ⅰ.二者在案件受理范围上不同,仲裁侧重于商业交易引起的纠纷,对于婚姻和继承等具有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行政争议、刑事案件等不在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之内,应通过诉讼解决。ⅱ.仲裁的适用,必须由当事人通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自愿达成合意,并明确仲裁机构。而诉讼的适用,即使没有约定,也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起诉。ⅲ.审理人员不同,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具有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仲裁员的权利,而仲裁员可能是律师、学者、业界专家等。诉讼由法院指定法官审理,当事人不能选择法官。ⅳ.审理程序不同,仲裁制度是一裁终局的,不存在诉讼中的二审或再审情况,且对于程序的掌握也比法院更为灵活一点。诉讼一方面有明确的程序时间限制,且一审不服还可以二审、再审。其他区别,在此不予全面分析。

a.诉讼

诉讼是国内目前较为常见的纠纷处理方式,出于法院层级设置的明确性,基层法院深入性,对于仲裁不了解等原因,大多出现纠纷,就想到诉讼。但需要明确的是,诉讼就必然会面对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无法解决问题,当然,很多时候诉讼只是促使双方继续谈判的一个手段。

b.仲裁

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如果当事人想通过仲裁解决纠纷,需要在合同中或者通过补充协议明确约定选择仲裁处理纠纷,并约定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由于仲裁机构并非在全国各个省份市区都有,因此如果小型非专业标的的合同,从经济成本考虑,建议不选择仲裁。如果案件性质过于复杂,利益牵涉重大,也不建议适用仲裁,因为仲裁本身的强制执行力上有限制,必须通过法律来实行,且一裁终决,如果诉讼结果不理想,基本再难翻盘。

2)管辖约定

管辖条款平日少言寡语,但在纠纷出现时,那可是称霸一方的英雄。管辖可以确定案件在哪里审理,提起管辖权异议可以推迟案件的审理。因此,管辖的约定需要艺术的处理。

a.无约定

在没有约定管辖的情形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诉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被告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由实际经营地管辖。前述,对于实际经营地以及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需要原告结合合同等去举证。没有约定管辖的情况下,一是需要结合相关的证据去确认管辖,二是管辖法定,可能不利于原告。

b.合同主体所在地

经常审理合同的会发现,好多时候合同改来改去,就为了一个在哪一方所在地管辖僵持不下。灵机一动,分析双方主体的所在地,我方在合同履约中的位置,违约可能性的大小等,妥善处理管辖的表达,让对方实现PK胜利的心理上的感觉。如经过分析,我方提起诉讼的可能性较小,那就改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同时,如果工商登记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这样需要权衡有利条件,选择是否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实际经营地。

c.合同签订地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条规定中,给予了约定管辖的选择权,其中原被告住所地根据其固定性,没有太大的可变空间。而合同履行地和标的物所在地,在部分标的物合同履行中,又比较难界定。因而,很多合同会明确约定合同于某地签订,然后纠纷解决部分又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以上,是笔者结合工作中的实际经验,整理的合同审核要点。可以发现,并没有太多固定的什么情形下选择什么方式的可直接套用的模式或范本,更多的是在理解交易和法律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去分析,权衡,博弈出最有利于彼此的可以签署的协议。合同管理制度可以固定化,规范流程、提高效率。但合同审核只能是告诉你那些点要去注意,但具体注意什么,如何处理是要具体合同具体分析,对症下药。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采购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并非所有合同纠纷都适宜要求继续履行
企业合同审查与风险防范——我们教您怎么做
签订合同的要点
比热搜更有梗!超实用法务办案手册
公司、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