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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2014年10月11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提高监督实效,规范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专题询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的相关工作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

  第三条 询问专题应围绕影响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结合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或者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当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的建议,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并列入常委会下一年度工作要点。询问专题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除列入常委会工作要点的专题询问以外,市人大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在确定常委会会议议题时提出与会议审议议题有关的专题询问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第五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承办有关专题询问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在专题询问前应当与被询问单位沟通,组织召开专题询问协调会,落实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

  第七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下列途径了解情况,拟出询问的重点:

  (一)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市人大代表对与询问专题有关的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围绕询问专题,通过座谈等形式了解的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

  第八条 专题询问采取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方式进行。

  常委会联组会议的专题询问,由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回答询问。

  常委会分组会议的专题询问,由会议召集人主持,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应当分别参加各组会议,回答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需要,经主任会议同意,被询问单位可以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九条 询问人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推荐、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报名等方式产生。

  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市人大代表要求提问的,经主持人同意,也可以现场向被询问人提出询问。

  第十条 询问人的询问应当在被询问单位职责和询问专题范围内进行,提出的问题应当重点突出、清晰明确、一事一问。

  被询问人应当客观准确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询问,不得推脱或者回避询问。

  询问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宜回答的,被询问人应当作出说明,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作当场答复。

  第十一条 询问人在听取答复后,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同一问题当场跟进提出询问。

  第十二条 询问问题涉及多个机关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机关为主答复,其他有关机关补充答复。

  第十三条 被询问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前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专题询问与分组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一并整理归纳,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有关审议意见书的督办,按照《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书督办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专题询问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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