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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丨四包方便面吃坏肚子 维权反而被判八年半 为何?


△李海峰找的第三方机构出示的检测报告


2015年1月,李海峰将醋包内汞含量超标检测结果寄给今麦郎公司要求索赔。多次协商后,公司最终表示赔偿李海峰7箱方便面和电话费用。李海峰不接受,表示“今麦郎侵权成本太低”,提出了“惩罚性”的300万元赔偿金,后追加至450万元。由于双方协商未果,李海峰将检测报告发到微博上,并点名了八家媒体关注此事。李海峰说,他从2015年3月23日开始在自己的微博上,发布了18条攻击今麦郎的微博,这么做就是想恶心一下今麦郎公司。


以下为李海峰微博内容——

“今麦郎含有致癌物质,汞超标接近五倍,用的工业盐,亚硝酸盐含量为11mg”;

“我妈妈因家里工作原因长期食用方便面导致患上乳腺癌!最小的癌症患者不到三岁!下面为大家发上检测结果和病历报告!劝大家远离今麦郎黑心企业!”

“昨天已经有三家媒体联系了我,微博的阅读量快要突破四万人!大家再努努力继续转发!让更多的人知道今麦郎这个黑心企业”。


今麦郎公司认为,此举给公司造成了很大影响,所以向警方报案。



近日,这一“天价索赔”案有了新进展。河北隆尧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海峰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审判结果一出,不少人为之惊叹!为何吃坏肚子要索赔数百万?为自己维权的消费者怎么就成了敲诈勒索的被告人?


小编专门查询了一下法条,发现维权和敲诈勒索法律上分别是这么规定的:


维权还是敲诈勒索 边界在哪儿?

购买到过期商品,曝光维权是消费者的权利,如今李海峰为何因“维权”而起,以“敲诈勒索”而终,两者边界究竟在哪里?


1到底是被谁侵权?无法确认是今麦郎


就本次事件而言,被侵的“权”是由“过期”的泡面引起的。那么,谁是侵权人?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很显然,除非是商家把泡面批发出去的时候泡面就已经过期,否则卖过期泡面的责任应该算是销售者头上。过期的泡面里汞超标,并不代表在保质期内的泡面里汞超标。


2维权手段是否合法?李海峰在网络传播失实内容



据李海峰说,他从2015年3月23日开始在自己的微博上,发布了18条攻击今麦郎的微博(微博具体内容见前文)。其中,提到“我妈妈因家里工作原因长期食用方便面导致患上乳腺癌!最小的癌症患者不到三岁!下面为大家发上检测结果和病历报告!劝大家远离今麦郎黑心企业!”妈妈患癌的内容为虚构事实。李海峰说这么做就是想恶心一下今麦郎公司。


隆尧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曹桂法称,李海峰微博上说他母亲患有的癌症与吃今麦郎公司方便面有关系,但没有事实依据,所以他这侵权事实都是虚构的事实,建立在虚构事实基础上索要财物,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另外,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中还写明:认定被告人“明知检测机构无资质”。所以李海峰手中的检测报告内容失实


3高额赔偿从何而来?



提出300万赔偿的原因:

李海峰:之所以要这个价,是因为今麦郎公司的态度不好。如果今麦郎公司一开始,承认因管理不善导致这个问题,向他道歉,他就一分钱也不要,想给今麦郎公司一个惩罚性赔偿,让该公司能认识到自己错误。


从300万到450万赔偿:

李海峰根据从西安一家检测公司检测出的”醋包内汞超标,并且还有亚硝酸盐含量“结果,再次联系今麦郎公司,并将索赔金额涨到了450万。


而这出人意料的赔偿价格也成为李海峰获罪的理由之一。


隆尧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海峰提出的450万元巨额赔偿,具有非法占有今麦郎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李海峰利用今麦郎公司重视商品信誉的心理,今麦郎辟谣自证,成本巨大,然后以此来要挟该公司,迫使今麦郎公司交付财物,满足他的索要钱财的要求。李海峰客观上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


一审判决一出,立即引发热议,那法律专家对此怎么看呢?

法律专家:具有敲诈勒索性质 判刑或偏重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教授阮齐林,认为李海峰在微博的所述,是虚构的。他要求在媒体上传播、曝光,对于今麦郎公司是有很大的损害的,今麦郎要消除这个影响相当困难,所以李海峰的行为还是足以迫使他人违背意志处分财产,具有敲诈勒索的性质。


阮齐林教授还认为,隆尧县法院对李海峰的定罪量刑偏重。李海峰索要450万,但是通过发微博、找媒体,不足以让今麦郎公司交付给他这些钱财,所以按敲诈450万未遂来判刑偏重。


评论员观点:“激情维权”的时代已经过去了

曾几何时,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是一件动感情、用激情、煽众情的事。然而今天,“激情维权”的时代正渐行渐远,“法治维权”的时代已经到来。


法治维权,有三重含义:

“权”是法律保障的权,“维”是依法维护的权。若只以“情”论,总也论不清。若只以“理”论,一时辩不明。“法”是拥有最大共识的“理”,是最符合公共利益、长远利益的“情”。

要维的“权“,不只是消费者的权。在此案中,遭遇敲诈勒索的企业,成了依法维权的主体。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三者的权利各有表述,但分量是一样的。那种不分任何情况一概认为消费者居于弱势的判断,也已落伍。

法治维权,既靠条文界定,也靠司法实践。讲一百遍维权条文,不如判一个典型案例,更有利于公众认识法律边界。司法实践者也需善于传播,把这种改变了很多人之前固有认识的司法案例,给大家伙多讲讲、讲透些。

总之,“激情维权”的时代过去了。情、理、法,如今已掉了个个儿,变成了——法、理、情。


文丨央视特约评论员 杨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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