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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国”关系下儒家生育理念及其现代转换

本文作者肖尧中教授

摘要

植根农耕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宗法社会的权力结构和运行规则中的传统儒家生育理念,以“尊男卑女”“多子多福”及基于“天人合一”的人道“天道化”为要义。在依循平等、自由、公正等现代社会权利理念的当前,儒家生育理念需以重构“家—国”关系为轴,重建家庭观、孝道观和以“天人合一”为内核的“家—国”秩序观,在推进儒家思想整体现代化的总任务中实现其生育理念的现代转换。

关键词

家国关系;儒家生育理念;宗法社会;儒学的现代化

2021年5月11 日出炉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3;如果扣除放开二孩政策的堆积效应,总和生育率很可能只有1.0左右。而目前总和生育率处于世界垫底地位的韩国,也就是1.0左右。在人口学视角下,如此之低的生育率,不仅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在更长远的时间之轴上,还必然威胁族群存亡。当然,人口学视阈下生育率的提振,不仅需要系统的社会政策调整,更需要深刻的社会观念调适。循此,我们需要追问的是,儒家思想涵育下的“多子多福”的生活信念,为什么会在中华大地出现如此巨大的逆转?在不可阻遏的逆转趋势下,儒家思想体系中的生育理念能为缓解逆转速度,尤其是为缓解逆转速度对社会的冲击做些什么?

一、“家—国”同构下儒家生育理念的要义

马林诺夫斯基有言:“生殖在人类社会中已成为一种文化体系。种族的需要绵续并不是靠单纯的生理行动及生理作用而满足的,而是一套传统的规则和一套相关的物质文化的设备活动的结果。”而任何文化系统都不外在于自身所运行的社会,所以理解作为文化系统的“生殖”,离不开特定的社会存在。也正是从社会意识和社会存在的关系上看,农耕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宗法社会的政治权力和结构体系,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以“家—国”同构为整体框架的儒家生育理念。

马林诺夫斯基

农耕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决定了儒家以“尊男卑女”为生育理念的核心。农耕需要相应的体力,所以男性比女性有基于自然性的优势;农耕需要定居,所以保护家庭财产是个体和群体生计可持续的基础。这两者叠加,以男性为主体垄断强力和暴力的社会分工也就“应运”而生。在此分工体系下,作为暴力垄断者的国家,就需在制度层面强化男性的优势地位以换取男性对国家的效忠。而实现“优势”的方式,就是国家把成年男性视为头等国民,然后以其为“户主”和国家“立约”,国家把妇女儿童视为二等国民“委托”给“户主”管理,并以国家机器为后盾保障管理的顺利运行。此外,为了加强对作为头等国民的成年男性的控制,国家在运行过程中必然倾向于追求控制的直接性——保障税源,需要加强对“户主”的控制;保障兵源,需要加强对成年男性的控制。但单维的、以强制甚至暴力威胁为实现方式的控制,并不是保证控制有效性的最好办法。所以,以制度化的方式系统性强化其“优势”,事实上也是保证控制有效性的主要方式。这样一来,“尊男卑女”也就在制度和时间的多重作用下沉淀为文化理念。

这似乎意味着,与其说是儒家思想“发明”了“尊男卑女”,不如说是作为儒家思想之产生土壤的农耕社会“选择”了“尊男卑女”,而儒家思想承继并在“家—国”同构的框架下将其体系化了。宗法社会的权力结构和运行规则,生成了儒家以“孝”为生育理念的重心。从生育理念的内在构成来看,如果说“尊男卑女”是生产力决定的生产关系偏好,那“孝”就是与这一偏好相适配的运行规则。如前所述,在国家把妇女和儿童视为二等国民并将其“委托”给作为头等国民的成年男性之后,头等国民如何管理二等国民,也并非他个人的私事。一方面,头等国民能否不断“生产”出更多的作为税源和兵源的“未来的”头等国民,对国家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头等国民是否能驾轻就熟的维系家庭秩序,关系到他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效忠国家。所以,为头等国民制定治家规则,也就成为国家的当然事务。

费孝通著《生育制度》

为了保障税源和兵源的源源不断,国家倡导和鼓励家庭“多子”;为了保障多子,国家允许多妻;为了驾驭“多”妻之间的权力关系,“一妻多妾”的“妻妾”等级制成为必然。为了有序管理“多子”,“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家无二主,尊无二上”的父权至上理念及其制度化方式,在择业、择偶、财产分配等方面被全方位强调。不过,父子关系的双向性,使其秩序规则的体系化必然是父与子、子与父的关系综合。所以作为儒家生育理念之重要内核的“孝”,很大程度上也就是从子与父的维度为系统巩固父权而提出的。也正是如此,“父慈子孝”的儒家伦理,在传统社会的具体运行中从来就是“子孝”远重于“父慈”。

需要强调的是,当国家的运行体系以全方面强化父权为出发点,国家权力结构自身也就不可避免地“父权化”。因此,所谓的“家—国”同构之“同”,实质就是父权(隐喻或转化即为皇权)至上。也正是有这样的“同”,“移孝为忠”才有坚实的结构性支撑。作为“家—国”同构的哲学基础,“天人合一”是儒家生育理念在理论上的深层支撑。

为了让人们自觉接受“尊男卑女”“亲亲尊尊”“多子多福”等家庭伦理原则,儒家以“天人合一”的思维范式论证人道源于天道,并以此赋予家庭伦理原则内涵上的合理性和运行上的神圣性。对此,“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就是比较典型的注脚。循此,以供养、送终、祭礼等按时序而展开的“孝”的行为表达,也具有了以文化体系为支撑的宗教性。在此意义框架下,在国家层面,一旦人口增长出问题,作为“君父”的皇帝需及时检讨自己的言行是否符合“天理”;在家庭层面,一旦妻妾生不出男丁或生不出孩子,作为“户主”的丈夫需全面检讨自己乃至祖上的“德行”是否有违“天理”;任何企图挑战家庭伦理原则的言行,也都可视为违背“天理”。也正是通过人道的“天道化”及其制度实现,“家—国”间的同构关系因“融国家于社会人伦之中,纳政治于礼俗教化之中”而更加紧密,儒家生育理念对社会文化的影响也更加深入。

梁漱溟著《中国文化要义》

二、“家—国”异构下儒家生育理念的现代转换

以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整体变迁为表征的现代化,在推动社会思想观念及与之相匹配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巨大变化的同时,也带来了生育理念的巨大变化。一方面,变迁带来的“家—国”关系的结构分离、功能分殊,不再支持“家—国”同构的传统政治模式。重“私”的家与重“公”的国,伦理逻辑也不再同质。不过这并不意味生育与国家无关,而是意味着国家介入或干预生育的理念发生变化。另一方面,变迁在改变家的社会功能的同时,也改变了家庭结构及成员间关系,改变了家庭伦理及其社会运行,并从更深层次改变人们的生育理念。

随着“平等”观念在现代社会的扎根,传统儒家思想的“尊男卑女”日渐遭遇系统性冲击。在家庭层面,“夫为妻纲”“妻尊妾卑”被强调男女“平等”的一夫一妻制代替。不仅“多子多福”的生育理想大打折扣,在考虑计划生育的前提下,“男性才能传宗接代”的生育观念也可能被抽底。在社会层面,“平等”观念的社会实现要求国家在制度上以男女平权对待女性的所有权利。如此,国家如何在制度层面上对待女性在生育上的付出,也就自然成为“平等”之社会实现的必然构成。这些以“平等”为基石的变化,投射到生育理念及其社会体系的国家角色上,就要求国家从传统社会中的“公共丈夫”(“家—国”同构下,国家将妇女委托给“丈夫”且自己扮演所有“丈夫”的总和)转化为“公共父亲”(国家如现代“父亲”一般平等对待所有家庭成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当然,这不仅是角色和功能的转换,更是伦理理念的转换。实现这个转换,需要儒家思想立足现代国家理念充分挖掘“仁”“人本”“民为贵”等思想资源,诠释和演绎国家在生育上的“公共”职能,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倡导。

“举案齐眉”

城镇化和市场化导致的家庭结构及其成员关系的变化,以聚焦家庭小型化和核心化带来家庭伦理的巨大变化。中国的城镇化和市场化,是在城乡二元的结构框架下展开的。作为此框架的社会投射,就是数以亿计的家庭(尤其是农村家庭)在流动和留守之间不断切换,从而带来成员关系的结构性疏离。一方面,城镇化和市场化对农耕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多以代际渐进的方式展开,进而导致代际之间的职业和生活空间不同成为家庭运行的常态。另一方面,内在于城镇化和市场化的流动性,导致空间分离成为家庭成员的关系常态。这两者相互强化,导致家庭人口结构、关系结构、情感结构的三重不完整。这种不完整,极大影响家庭成员之间的社会联系。由于“社会联系的实质是行为和感情,行为上相互依赖的程度和感情上痛痒相关的深浅,决定了我们社会联系的亲疏”,所以,这一改变所具有的伦理意义及其对家庭的重要性,可以说是如何强调都不过分。如青壮年进城务工之后,赡养老人和抚育孩子的诸多责任因空间阻隔而无法实现。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既需要更具时代性的伦理诠释,也需要功能性的主体补位。

尤需强调的是,城镇化、市场化与计划生育政策综合作用所导致的家庭小型化和核心化,极大改变了传统家庭的社会功能,进而逆向作用于社会生育理念。一方面,城乡二元结构下代际间城镇化的异步,客观上表现为老年和青壮年各在城乡——即便在城市,也会因住房规模、代际生活习惯等原因而导致父母和已婚子女“别居”。于是,传统以“几世同堂”为载体、作为完整的生产单元和情感单元的大家庭成为历史,小型化、核心化的家庭成为主流。以朝夕相处、共财共情为基础的亲亲、尊尊、长长的家庭伦理因此难以为继。另一方面,小型化和核心化,在带来家庭关系简单化和横向化的同时,也导致了家庭在社会保障和救助功能上的极大弱化。计划生育政策下的少子化与代际流动相化合,导致亲子共处的时间大多不超过子女出生到成家的跨度。在相对的时间之轴上,亲子间的纵向关系远短于夫妻间的横向关系。而且,小型化和核心化还意味着家庭为单位的社会联系及相应的社会支持“小”化,进而带来养老、抚幼、助残等社会保障能力,以及应对不虞之灾的救助能力的弱化。

这些关系结构的功能性“弱化”,投射到生育理念上,就是既要将“家—国”关系深植于现代化社会并以此寻求新的解释,也需要将家的功能深植于现代社会系统以寻求“合理安放”。前者,要求儒家思想在“家—国”异构前提下重新诠释家国关系、定义与此相适配的家国情怀,尤其是结构性厘清国家之于家庭的功能担当;后者,要求儒家思想立足当下之“家庭”回归家庭本位的伦理原点,重构以孝道、亲情为核心的家庭关系、家庭责任、家庭功能等伦理体系以助力小型化和核心化的“家庭”在社会大系统中的“和谐”运行。

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看,“家—国”同构转换为异构,意味着作为传统儒家生育理念之关键基础的“天人合一”需要新的解释体系以符合新的人道的“天道化”。传统儒家的生育理念,支撑性力量源于差序化解释天道并在“同构”化思维下将其引入人道。“平等”观念深入人心的现代社会,天道之差序显然不能作为人道之差序的“源”。但这并不是说一定要全盘推翻“天人合一”的思想理念,而是意味着“天人”在何种意义上“合一”需要新的诠释和论证。换言之,如何重构“天道”之内涵以适配于现代社会之“人道”,恐是传统儒家思想在生育理念现代转换上重要而紧迫的哲学任务。

“天人合一”

三、结语:“家—国”关系重构下儒家生育理念的重建取径

在以城乡二元结构为宏观框架的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综合作用下,“家”的结构和功能都已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在此变化中,“家—国”不再同构。当“家—国”不再同构,作为传统儒家生育理念之支撑的社会要素结构、观念结构也都因时而变,而“家—国”二者在社会大系统中的互嵌逻辑也因此全然不同于以同构为支点的历史径路。然而,无论社会形态如何行进,“家”终究是“国”的根本支撑,“国”也始终需要实现对“家”的结构性嵌入。

因此,依循平等、自由、公正等现代社会权利理念重构“家—国”关系,重建儒家生育理念的家庭观、孝道观和以“天人合一”为内核的“家—国”秩序观,更好地涵育中国人珍视家庭、重视亲情的时代新风尚,更好地引领中国人尊重自然、乐守人道的时代新道德。这既是推动儒家生育理念更好地融入新时代中华文化,服务于如何更好破解老龄化与少子化双重困境的社会机制体制建设,助力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任务,也是推动儒家思想整体现代化的重要任务。

[原文载于《国际儒学》2022年第1期,作者:肖尧中,四川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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