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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制度

 

一、广西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凡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条件的,业主(负责质量监督登记)和施工单位(负责安全监督登记)应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携有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二、业主向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工作人员提交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同时领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式四份)

三、业主填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后,向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工作人员提交以下资料供核查:

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一式四份);

2、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合同(原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审查批准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留存);

4、全套施工图纸(原件一份,留存);

5、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原件);

6、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

7、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时提交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留存);

8、施工、监理单位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原件。包括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的岗位证书;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格证书。要求人员证件上的工作单位与所报单位一致);

9、施工、监理单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原件(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时,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员、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须提交)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留存);

四、质量监督登记文件资料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业主不符合项;审查符合要求,监督站指派项目监督小组开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五、对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的工程,监督站应在7个工作日内制订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方案,并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方案》送交给有关单位。 

六、凡应办理而未办理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的工程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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