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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财务人必须要知道的三流一致

“三流”是否一致是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是否属于“虚开”的标准,有人说三流一致是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流(发票的开票方和收票方)、货物流(或者劳务流、服务流)一致,但其实,没有“货物流”的商贸行为并不必然构成“虚开”。

很多贸易行业的,贸易商从工厂买货物,然后卖给客户,不可能要求贸易商必须有仓库,所有的货物先进贸易商的仓库,再从仓库出来卖给客户,这样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也不利于货物的转移,因为很多时候,货物都是从工厂直接到客户,贸易商只是中间参与。

因此税务对三流一致的定义是:票据流、资金流、合同流一致,不要求货物流必须一致,物流并不是其中的重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后果严重性想必大多数财务人士都深知,因此判断三流是否一致就很重要了。

“三流不一致”有哪些情形呢?

1.善意取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可知,认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善意取得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第一,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存在真实的交易是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前提条件,如果不存在真实的交易,无论形式上是怎样吻合,都属于虚开;

第二,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对此条件的理解不能简单的认为,不是销售方所在省份的专用发票就是假发票,因为就算是其他省份的发票也未必是假的。这样规定,是因为如果是外省的发票,受票人更应对此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第三,专用发票上填写的主要内容真实有效。主要包括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内容;

第四,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于非法手段获得的发票和伪造的发票,以应受票人存在主观明知为前提,如果确实不知情,且符合前述其它条件的,仍可认定其为善意的受票人。

2.“先卖后买”的行为

所谓“先卖后买”,是指行为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在种交易当中,为了节约成本,货物并不通过“上家—行为人—下家”的运输路径,行为人往往会让上家直接把货物运输到下家指定的地方,但是这样就造成了货物流的不一致。

这样的情况行为人接受或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先卖后买”行为并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是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货物所有权属于公司;

二是取得了销售货物的款项;

三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与所销售货物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3.挂靠经营的行为

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与其他经营主体达成挂靠协议后,使用被挂靠的经营主体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定期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用。

这种现象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以挂靠方式经营并开具或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

挂靠分为实质挂靠和形式挂靠两种情况:

(1)实质挂靠:主要指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为纳税人,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2)名义挂靠:主要指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由挂靠方自行收取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根据法研[2015]58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提出的两条意见:

一、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再就是企业在注册税收洼地时也会问到,新设公司如何保证三流一致呢?我们建议用税收洼地注册的公司签合同,收款,开票,这样就能保证三流一致,园区能给到高额的奖励扶持,必然也要求企业是合法合规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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