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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后伤情加重,我该怎么办?

供稿:秦淮法院

转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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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打架,一方受伤治疗,后双方在派出所达成赔偿协议,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两个月后,受伤者事后反悔了,并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

案情回顾:派出所主持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2018年10月13日,赵某电动车追尾周某共享单车,两人发生口角打架,后赵某将周某摔倒,造成周某右眼眼盲、右胫腓骨骨折。当日,周某接受住院治疗。出院后,双方在派出所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赵某赔偿周某各项费用50000元,首期支付15000元,后续每月支付3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协议签订后,赵某仅给付15000元,余款未再支付。

2019年5月,周某病情加重,再次住院治疗,后又连续多次住院。经鉴定,周某伤情分别构成八级伤残和十级伤残,所需误工、护理及营养期限分别给予24个月、16个月及16个月。周某认为原定50000元的赔偿金与法律规定的赔偿金差距悬殊,遂诉至秦淮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与赵某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

法院判决: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赵某发生冲突至周某受伤,周某在第一次住院治疗结束后,在派出所主持下签订案涉《人民调解协议书》,该《人民调解协议书》签订时,周某尚未至医院进行后续治疗,亦未对其伤情可能造成的伤残情况进行司法鉴定,后续医院的诊断结果及两份鉴定意见足以证明周某在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时对自身病情和致损程度认识偏差,存在重大误解。周某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合同撤销之诉,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撤销周某与赵某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

法官说法:重大误解的撤销权行使须在90日内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当事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时,治疗尚未结束,对伤情的判断不准确,从而使得当时确定的赔偿金额与实际花费相差特别大,此时若强制要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于受损害方明显不公平,故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九十日内,并且只限于重大误解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

法官提醒

人民调解是诉讼外的一种调解方式,具有高效性、便捷性等特点,既可以快速解决当事人的矛盾,节省当事人的时间成本,也可以减少矛盾进入司法渠道,从而节约司法成本。

1. 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时,应审慎考虑,思虑周全。确实存在重大误解等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2.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经法院裁定协议有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

3. 权利的行使需要及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诉讼时效过了不再享有胜诉权,除斥期间过了实体权利也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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