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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正美离婚案件代理词
作者:任进勇 来源:找法网 日期:2012年03月08日
陈正美离婚案件代理词
审判长:
依照法律规定,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1、原、被告双方具有离婚的法定理由。虽然在前一次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维持了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但本代理人认为,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够得以维护,法律不能担保幸福美满的婚姻关系,但可以中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关系。当一方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说明当初形成婚姻关系的夫妻感情已经发生了变化,以至于一方执意不肯将婚姻关系维持下去。我国婚姻法已把夫妻感情破裂原则,作为确认婚姻关系事实上破裂的依据,当着帮助当事人摆脱陷于困境婚姻的一种手段。而且离婚的要求一经提出本身就会在夫妻感情之间形成日后难以消除的隔阂,若是用法律手段来强制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既不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际效果也并不理想。本案中,原告已是第二次起诉离婚,而且,原、被告自2009年9月以后一直分居,现已达2年之久,可被告至今既无法挽回这种局面,也不能说服原告打消离婚的念头。这种冷漠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如果再勉强维持婚姻,不仅是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
2、从离婚原因看,完全是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经济看得太重,不能正确对待夫妻关系,不能充分尊重原告的基本权利才引起原告不满,夫妻产生矛盾,对此,被告应该负全部要责任。虽然前一次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现出愿意改正错误态度的意愿,但至今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没有丝毫改善,导致夫妻感情现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身心已疲惫,双方之间再无沟通和交流的可能,感情日益恶化。如果对这样的婚姻继续维持,对原被告双方而言都是没有任何必要,只能给双方增加更多的痛苦。
二、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割。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被告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任进勇
20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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