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范某、曹某之子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2年7月1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被害人范某通过亲戚认识了江西天开律师事务所自称律师的被告人张某,并委托被告人张某为其子范某某辩护。被告人张某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9月17日编造到办案单位找关系、赔偿强奸案被害人以获得谅解减轻处罚等各种理由,多次通过银行汇款及收取现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范某198150元。被告人张某将诈骗所得全部用于个人吃喝、赌博等,导致无法归还。
2008年,宜春某房地产公司与新余市某电器公司产生经济纠纷。经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决,宜春某房地产公司需支付新余市某电器公司近150万元,时任宜春某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的被告人张某以与对方公司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为由,骗取宜春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赵某等人的信任,自2008年11月至2009年12月以支付对方单位欠款为由先后8次从宜春某房地产公司支取80万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挥霍,至今未偿还。
袁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99.81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周小燕 易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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