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在澎湖设立巡检司,管理澎湖与台湾事务,这是我国最早在台湾与澎湖地区建立行政机构,开始征收租赋,行使统治权。郑成功收复台湾后,开始划定台湾行政区,设置郡县,即在普罗文遮城(今台南市)设承天府,下辖天兴(今嘉义)县与万年(今高雄县凤山)县。清政府重新将台湾纳入中央政权统一管辖后,于1684年设台湾府(今台南市),隶属福建省,下辖3个县。1885年,清光绪11年,台湾正式建立行省,并重划全省行政区为3府1直隶州,即中路为台湾府,南路为台南府,北路为台北府,东部为台东直隶州,3府下辖11县3厅。
台湾被日本占领后,行政区迭有变更,至1945年前,台湾被划分为5州3厅。1945年,台湾光复后,台湾行政长官公署根据中国行政区制度重新调整为8个县与9个省辖市。1950年,台湾当局根据各地面积、人口、经济等因素重新调整为5个省辖市与16个县,此后仅有小幅调整,即1967年与1979年分别将台北市与高雄市升格为与台湾省平行的“行政院”管辖的“院辖市”,1982年将新竹市与嘉义市升格为省辖市,形成今天台湾的行政区划。目前,台湾地区行政区划包括台北市与高雄市2个“院辖市”、基隆、台中、台南、新竹与嘉义5个省辖市与台北、宜兰、桃园、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云林、嘉义、台南、高雄、屏东、花莲、台东与澎湖16个县。16个县下辖31个县辖市,60个镇与218个乡。
台湾当局管制的地区还包括金门与马祖地区,被称为“福建省金门县”,与台湾地区统称为“台闽地区”,而所谓的“台湾省”则不包括台北市与高雄市。
台湾地区在地理区域划分上又为北部地区(包括台北市、基隆市、新竹市、台北县、桃园县、宜兰县与新竹县3市4县)、中部地区(包括台中市、台中县、苗栗县、彰化县、南投县与云林县1市5县)、南部地区(高雄市、台南市、嘉义市、台南县、高雄县、屏东县、嘉义县与澎湖县3市5县)与东部地区(花莲县与台东县2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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