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学生医保的待遇享受期
各高校每年9月1日至10月20日,通过《大学生医保服务系统》为本校参保大学生办理年度缴费登记业务,并代收代缴大学生医疗保险费用。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止,参保并缴纳保费的大学生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大学生医保普通门诊、门诊重症和住院待遇
(一) 普通门诊。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大学生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由各高校根据《细则》实行门诊统筹包干,符合医疗保险政策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70%。
(二) 门诊重症待遇。大学生患有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重症精神病、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帕金森、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需要办理门诊治疗重症疾病的参保大学生,由高校持大学生近一年的就医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后,再进行门诊重症治疗。大学生持《门诊重症专用病历》和身份证,到定点医院门诊进行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治疗的,符合大学生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大学生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
(三) 住院待遇。参保大学生持身份证到定点医院住院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由个人支付。
1. 住院起付线标准:社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大学生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参保大学生往上一级别医院转诊的,要补齐医保基金起付标准的差价。
2. 起付标准以上且符合大学生医保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大学生医保基金比例分别为:社区、一级医院和惠民医院基金支付80%;二级医院基金支付70%;三级医院基金支付60%。
(四) 参保大学生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和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大学生按规定使用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属国产的,医保基金支付65%,个人自付35%;属进口的,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五) 大学生生育医疗待遇。参保大学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与普通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住院分娩(顺产、助娩产、剖宫产)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按700元/次的标准支付。
三、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额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大学生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1万元(含大学生转市外或市内转诊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重症治疗医保基金累计支付数额)。
四、转市外(含市内转诊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转市外医疗机构或转本市转诊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按项目审核结算。
1. 大学生经核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大学生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按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的规定执行。
2. 大学生经核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或寒暑假、异地实习和休学期间因紧急抢救住院治疗的,由各高校提供住院治疗相关资料外,还应出具大学生异地实习或休学的证明。
3. 费用申报。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60日内由高校填写《武汉地区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现金申报审核表》,将住院大学生出院小结、门诊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长期和临时医嘱(使用体内置换材料或人工器官的,需提交条形码) 、医疗费用收据、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本人身份证以及相关证明,报辖区社保处审核。
4. 社保处对高校提交的现金报销资料进行审核,并于每月26日前报市医疗保险中心复核。市医疗保险计划财务科于次月5日产生上一月度《大学生医疗保险现金报销应付账》,并在每月11日至24日,对高校办理大学生现金报销费用拨付手续。高校在领取大学生现金报销费用时,应提供税务或财政监制的收据和专用账户,领取《武汉地区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金报销明细表》,并按该表明细将报销的医疗费用发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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