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征地补偿协议书(示范)
甲方:**县**镇人民政府
乙方:***县**镇 村 村民组
为了加快**县的发展,因开发区建设的需要,经批准需征收乙方土地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征地补偿协议如下:
一、地块坐落位置和面积:
该地块位于乐土镇 村 村民组,北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 北线长 米;东线长 米;南线长 米;西线长 米;面积 平方米;折合 公顷(计 亩);详见征地范围图及附件。
二、征地补偿费用:
1、该地块的征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补偿 ,面积 亩,计 元。
2、青苗补偿费每亩 元,面积 亩,计 元。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树:大树 棵 元、中树 棵 元;中树 棵 元;小树 棵 元;果树 棵 元。
(2)机井 眼,每眼 元,计 元。
(3)坟:单棺 座,每座 元;双棺 座,每座 元; 三棺 座,每座 元;合计 元。其它附着物 元;补偿合计 元。 以上各项补偿费用总计款人民币 元。
三、付款方式: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甲方即支付青苗和地上附属物补偿款给乙方。乙方自收到付款后 日内,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和地上附属物全部清理干净,将所征收的土地移交给甲方,甲方即将余款全部支付给乙方;甲方在安排建设单位使用土地时,有关征收土地上所遗留的一切问题,均有乙方负责全部处理结束。
四、双方法律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共同遵守,征收后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建设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阻碍甲方和建设单位使用土地,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乙方再行耕种或增设新的地面附着物甲方不予补偿;如有违约,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违约方责任。
五、有关本次征地工作中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议。
甲方:***县****镇人民政府 代表: (签字)
乙方: 村民组 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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