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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视剧剧本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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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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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主要是指剧本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一部好的剧本,是一部电视剧的良好开端。剧本的创作是在文学的基础上进行的,但其也形成了自己的表现形式和独特的观赏趣味。电视剧的剧本创作,有其不同于文学的而为自己所特有的艺术创作规律和技巧。但是现在很多电视剧并不是编剧的原创,而是来源于对已经出版或发行的小说、文章或者是某部电影的改编(随意改编,有可能会侵犯剧中主人公原人物的名誉权)。这就是剧本侵权发生的导火索。
    如本山传媒《关东大先生》涉嫌抄袭一案。2010年初,孙立民等人起诉编剧杜远、“本山传媒”等9被告所播电视剧《关东大先生》剽窃其剧本《白雪·红血》,要求侵权方公开道歉,并索赔100万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7个多月的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孙立民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关》与《白》两剧虽在社会背景、故事情节主线、最重要情节设置、主要人物设置、剧情分集对比、人物对白等多方面存在相同或相似,但因深化、细化、个性化程度不足,两剧也存在较多不同之处。两剧基于类似题材展开创作,不同作者的创作成果在一些基本情节设置上出现相似的情况司空见惯。因此,尚不足以认定被告构成剽窃。
    孙立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理由主要是:其一,一审法院已查明两剧存在多达几十处相同或相似,这恰恰证明被上诉人剽窃了上诉人的作品。如果被上诉人从未接触过上诉人的作品,又怎可能出现两剧在十二条故事主副线、故事细节、主人公姓名等多达数十处的相同或相似?其二,对一审判决将双方如此多的相同或相似归结为“有限表达”,不予认可。《关东大先生》并非全部逐字逐句地抄袭《白雪·红血》,而是抄袭其情节、角色、戏剧冲突、场景、人物对白等基本要素或结构,属于典型的“高级剽窃”。如果认为“逐字逐句的剽窃才构成著作权侵权”,有违著作权法的精神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对“剽窃”的明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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