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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严惩医保骗保行为
最高处骗保金额3倍罚款 取消“即时结算”3年
北京严惩医保骗保行为
发布日期:2010-12-06  来源:健康报    
 

本报讯  (记者王  丹)参保人员违反医保规定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除了处骗保金额1倍至3倍罚款外,还将对其实施3年重点监督检查,在此期间内,取消其社保卡“即时结算”服务,就医费用由个人全额现金支付,医疗费用一年限报一次。12月2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参保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办法》。该《办法》已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截至目前,北京市共发放社保卡710万张,1779家定点医疗机构实现持卡就医,北京市已为医保人员负担医疗费用58亿元。

  《办法》重申,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社保卡实名就医,参保人员就医时不得使用他人的社保卡,也不得将社保卡转借他人使用。

  《办法》规定,7种违法行为将被重点监督检查。这7种违法行为包括:伪造、涂改医疗保险票据、处方、病历、医疗文书的;以欺骗、胁迫等手段重复开药、超量开药的;转卖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药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将本人社保卡转借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社保卡并发生医疗费用的;冒名住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发生变更或丧失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的;经市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办法》要求,被列入重点审核范围的参保人员应当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进行医疗费用审核;对于不配合审核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采取暂时改变其门诊医疗费用结算方式,由持卡就医实时结算改为个人全额垫付后再报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北京市人保局已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对利用社保卡在短时间内多次就医、重复开药的行为进行筛查。同时,已将门诊就医异常情况列入重点审核范围。

  北京市社保局提醒公众,社保卡丢失后要在第一时间挂失,并坚决抵制倒卖药品行为。如发现任何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应及时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北京市人保局将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给予举报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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