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我方团队张嵚
有什么行为属于在过去非常寻常,是一些常见的,但到如今随着各种文化的发展,文明的进步,已经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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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在过去很寻常
说这个问题,好些朋友脑海里第一反应就是“三妻四妾”,古装影视剧里常说的一句台词,就是“男人三妻四妾很正常”。也有人因此打趣:还是古人幸福!
幸福?“三妻四妾”缩影的是古代的男尊女卑现象。社会在进步,很多社会观念也在改变。就以这“男尊女卑”说,后人津津乐道的,是三妻四妾的风光,但已经被淡忘的,却是更多今天匪夷所思的不道德现象。比如:女性的严重被歧视。
这其中尤其恐怖的一个社会现象,就是“溺女”,也就是家里女婴刚出生,就立刻被扔进水里淹死。这种禽兽不如的行为,放在清朝,却是流行的如家常便饭。
乾隆年间英国马嘎尼使团访华,从广东到北京一路,就看到不少被溺死的女婴。这群满脑子殖民扩张的殖民者们,竟都给震惊了。以使团成员巴罗的话说:这真是不可饶恕的罪过。
但这“不可饶恕的罪过”,放在清朝却极其常见。以清朝嘉庆年间《松江府志》的形容,就是“生女辄溺之”。《吴县志》里说的更露骨:地多溺女。生下女儿就毫不犹豫的残忍淹死,不但家长心安理得,而且《雩都县志》里说的更冷酷:皆以为当然。淹死女婴,天经地义。
为啥这么“天经地义”?以清朝光绪年间官员王邦玺的解释说“抚养维艰”。也就是老百姓穷,养不起闺女,只能淹死。但这个原因只是表象,根子上的缘故,还是清朝愚民政策下,男尊女卑的观念发展到极致,贫困面前,首先被牺牲的就是女孩。
其实清代老百姓何止杀女婴,成年女孩也不放过。同样还是《雩都县志》里描述:哪怕小女孩小时候侥幸没被淹死,将来长大一点,出落得要嫁人了,照样会被家里杀死,就为了省一笔嫁妆。另外还有恶劣的,就是女儿养的好好的,结果家里又生了儿子,为了叫儿子过好点,竟就把女儿杀死。以女革命家秋瑾怒斥说:投胎到清朝做女儿,时时都有生命危险。
生命都如此受威胁,另一件今天看来不道德的事,放在清代也是天经地义:清朝法律规定,寡妇一旦改嫁,就丧失所有的财产继承权,女人一旦嫁出去,娘家的财产也与她毫无关系。经济地位几乎是零。
而且清朝寡妇一旦再婚,受到的不道德羞辱,放今天更匪夷所思。以《祁门县志》说,寡妇一旦再嫁,必然是“加以戮辱”,出门都要被人追着一路扔石头。再婚的代价,就是如此惨重。
那么嫁了人,是不是就不悲惨了?有一类女子至少可以和寡妇比惨:童养媳。
清朝的童养媳现象,可以说特别普遍。由于贫富差距大,老百姓家有了姑娘,送进大户人家当童养媳就成了好选择。好些姑娘经常三四岁,就去给人当童养媳。这样的童养媳,地位可想而知。清朝一大被看做很正常的社会风气,就是虐待童养媳!
虐成啥样?连文学家郑板桥都看不下去,专门做了《姑恶》一诗,讲述童养媳被虐待的惨状:五日无完衣,十日无完肤,一言及姑恶,生命无须臾。除了吃苦受累挨打挨骂,敢说半个不字,小心立刻没命!
所以有句老话“多年媳妇熬成婆”,说着是打趣,其实就是心酸:小媳妇成日挨打被骂,熬成婆婆后再虐待自家媳妇。清朝的女人,基本都是这命。
而且也正是这特殊现象,连带另一个今天看来不道德的现象,在清代也是正常现象:买卖人口。由于童养媳地位低下,因此买卖童养媳也成了习俗。同治年间的《上海县志》记载:曾经有家庭把童养媳卖进妓院换钱,甚至还有大户把童养媳卖给官府老爷来顶税。放在当时,都是当笑话讲。
人口买卖这件今天被深恶痛绝的事,在古代中国不同朝代上,都曾经是非常正常的现象。就连号称“与民休息”的西汉,都曾经鼓励老百姓卖儿卖女换粮食,以减轻国家负担。所谓“令民得卖子”,是汉初经济凋敝年代的辛酸写照。
而在号称商品经济发达的唐宋,人口买卖也合法化,甚至有了专业人口贩子,号称“牙婆”,尤其是倒卖外国人成风,主要是高丽人和黑人。尤其是高丽人,发展到元朝,蒙古回回贵族家,用的阉割过的佣人,基本都是高丽的,好比今天的菲佣。
万幸的是,在古代大多数时间里,人口买卖,还是要被立法严打的。非法拐卖良家人口,汉朝直接分尸,明朝除了本人坐牢,全家也要流放。甚至在明代,还有一个独特的“打拐福利”:饥荒年代,国家必须出钱,帮助灾民赎回被卖的儿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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