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说,就是以下四种:
第一种,重婚的;
第二种,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第三种,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第四种,未到法定婚龄的。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况,解释如下:
第一点 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
简单来说就是有些婚姻虽然符合以上无效婚姻的四个条件,但如果当事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时,这些条件已经被打破,那么法院可不予判决婚姻无效。
比如说虽然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在起诉时已经治愈的,那么法院就可不予判决婚姻无效,还有就是比如虽登记结婚时不达法定婚龄,但起诉的时候已达婚龄这类情况等等。
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认定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并不成立,而当事人坚持要求解除关系的时候,那么法院就会建议当事人按离婚诉讼处理。
第二点 婚姻无效后财产的处理方法:
一旦婚姻无效,则意味着当事人之间不发生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属于同居关系。然后其实同居期间是最容易发生财产纠纷的,一旦发生财产纠纷,那么一般就按照如下原则处理:
一、如果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也就是说能私了也行
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法院依法分割;即不能私了就等判决
三、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利益;这点是为了公平起见
四、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一般按双方的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还是为了公平
五、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重病未治愈的,法院可判决其多分财产或由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这点就是人道主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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