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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中拘传、取保候审的程序

上篇文章简要说明了五种强制措施的特点,下面我将拘传、取保候审这两种适用的程序和要点作说明,大家耐心审阅。

一、拘传

1、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决定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执行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4、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24小时

5、执行拘传时,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持有《拘传证》

二、取保候审

1、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决定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4、适用条件: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

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5、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保证人或保证金,二选一,不得同时适用

6、保证人应当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证属实,对保证人罚款甚至追究 刑事责任。

7、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予以逮捕事,可先行拘留。

以上阐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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