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应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变更,否则构成违法调岗,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下面带大家看一个编者所在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发生的案例
2012年开始,张三在某能源公司负责外操工工作。2016年3月,能源公司通知张三到公司下属的CNG母站工作,如果不服从安排则按旷工处理。考虑到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都发生变化,张三不同意调岗,之后张三离开岗位停止上班。
2016年4月,张三以公司单方调整工作岗位、长期不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后,张三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能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裁决能源公司支付张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如果不服从公司安排则按旷工处理的做法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涉及张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与张三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变更原劳动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只向张三发送了通知,这明显是公司的单方安排,公司直接对张三做出旷工处理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2.单位是否要向张三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三以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长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且用人单位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变更劳动合同违法。用人单位违法在先,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应该向张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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