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兄弟两人,李某是老大,自己结婚后在外边生活,父母和弟弟一起生活。母亲去世,办完母亲丧事后,父亲将哥俩叫到一起商量家事,包括家产和父亲的赡养等等,由于对分家的一些环节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不欢而散。最近,李某回家看望父亲,发现弟弟正准备盖房子的材料,一问父亲才知道,父亲将与母亲共有的十间正房都给了弟弟,并且写了赠与协议。李某非常生气,认为父亲无权这么做。对这十间房,李某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吗?
案例解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父亲将与母亲夫妻共有的十间房产全部赠与弟弟,是不符合《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的。这十间房产属于李某父母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房产的一半已经成为其母亲的遗产,在其母未留有任何遗嘱的情况下,其配偶、子女、父母均享有继承权。在李某没有明确表示要放弃继承母亲遗产的情况下,父亲只能处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不能处分其母亲留下的遗产,李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其母亲留下的部分遗产。
(编辑:于亚利)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