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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间: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二、形式:
可以口头申请或者书面申请。
三、费用: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任何费用。
四、行政复议参与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五、申请复议的前提条件: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则可以在实际缴清纳税款与滞纳金后或者提供的担保得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
3.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做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的决定不服的,应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六:原则上复议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Wie不停止执行,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要求合理的,决定停止执行;
4.法律法规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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