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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三审稿已提交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12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18年10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今年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京召开,第三次提交审议该《草案》
此次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草案》三审稿,主要围绕发展和应用医疗卫生信息技术、充实健康促进措施、促进社会办医等8个方面作出了进一步完善和修改。其中,在充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方面,《草案》三审稿强调了各级政府的保障责任,对百姓健康新需求作出回应。
对于职业健康保护,《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工作机制,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提高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和水平。
对于老年人健康,《草案》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根据《草案》,国家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建设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治疗精神障碍。同时,发展社会急救也被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和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的义务中,包括积极开展急救培训,普及急救知识等。
《草案》在妇幼保健事业发展的规定中,增加了促进生殖健康,预防出生缺陷的内容。
当前,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我国居民疾病谱也在变化。专家指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扩容”,体现了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理念,显示出立法以更大范围、更宽视角实现“保基本”“大健康”。
鉴于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增加对医疗卫生人员违反医学伦理规范的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进行相应修改:一是增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法律责任;二是加大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盈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分配收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三是增加规定在开展医学研究或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违反医学伦理规范的法律责任
同时,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明确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试验性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并取得知情同意和伦理审查同意。增设“医疗卫生机构”一章,明确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盈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分配收益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家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管理,制定完善医疗器械的标准和规范,提高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水平。
为促进社会办医的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医疗服务合作机制的规定,明确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增加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等优惠政策。
该《草案》已进入三审阶段,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出台也越来越近。相信该法的施行必将对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产生深远影响。

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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