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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同意调岗,拒绝上班,是否属于旷工?

基本案情:

朱某在某公司从事管理岗位已近9年,当初他与该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部门经理。

2015年6月,该公司突然免去朱某经理职务,调整朱某到车间做操作工,朱某本人不同意调岗。

在协商过程中,朱某提出自己长期从事车间管理工作,新部门专业不对口,很难适应,并表示即使调岗,也不同意降低工作待遇,要求公司书面明确调岗后的工资福利待遇。

公司不同意朱某所提要求,且要求朱某马上到新部门报到。一气之下,朱某拒绝到新部门报到,但仍每天到公司办公室等待答复。

2015年7月,朱某收到公司作出的《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书》,理由是朱某连续旷工超过5天以上,根据公司制度规定从即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且不予支付任何补偿。

问 题:

员工不同意调岗,拒绝上班,是否属于旷工?

解 答: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协商一致。

本案中,公司将朱某从管理岗位调整至普通操作岗位,属于工作岗位的变动,已经超出了企业自主管理权的范围。

在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朱某不到新岗位报到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旷工,公司单方解除朱某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在具体实践中,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经常会对劳动者的岗位、工作内容、薪资、工作地点等进行调整,这就要求企业正确把握用工自主权的界限。

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变更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 更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既然协商不一致,单位也不提出解除,朱某有权拒绝到新岗位的调整,其不到新岗位上班的行为自然也不属于旷工。

因此,该情形不能按旷工处理。

因此,该情形不能按旷工处理。(版权声明: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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