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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刑事案件办案流程的三个阶段

一个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通常可概括分为三个阶段,即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

刑事立法之所以设定一个刑事案件由三个各自独立的职能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各司其职,形成相互监督与制约的办案体系,主要在于:刑事案件的后果往往会涉及到剥夺人最基本的自由权、生命权,故应当特别慎重,以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公安机关侦查阶段

从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到案件侦查终结,这一阶段通常称作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该阶段包括刑事拘留和批准逮捕两个环节。侦查阶段的工作重心在于通过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查清犯罪事实并根据侦查终结后的调查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1、刑事拘留期限 ---- 10天至37天

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报案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后会视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等),对于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会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期限一般是10天左右,最长是37天。

2、批准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 ---- 两个月至五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二个月。

3、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处理

1)正常情况

经过侦查,对于犯罪嫌疑人有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特殊情况

在侦查过程中,对于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4、公安侦查阶段律师的主要工作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依法可开展的工作包括如下: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对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等等。律师在此阶段的较早介入,具有积极作用,一是针对侦查期间可能存在的不合法办案行为,依法提出法律意见,促使公安机关规范执法;二是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通过不定期会见和沟通,以缓解犯罪嫌疑人及家属的紧张不安情绪。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即进入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在此阶段,检察院负责起诉的承办检察官会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查,提审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以核实犯罪嫌疑人是否确有犯罪行为?其行为依法构成什么罪名?应否起诉?指控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是否确实、充分?等等一系列问题。

1、审查起诉的法定时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也就是说,审查起诉的法定时限一般是一个月到一个半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审查起诉后的处理

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完毕,通常会出现三种情况:

1)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2)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符合法定情形,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如果检察院认为案件证据尚不够充分,确凿,那么可以将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重新进行补充侦查,经过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则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3、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主要工作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在该阶段,律师可以通过约见检察官并提交有关犯罪嫌疑人涉案分析的法律意见书,供检察官认定案件时予以考虑。若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师可以视其涉案情况,依法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的机会。

    三、法院审判阶段

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开庭过程中,法院主持审判,检察院作为控方、律师作为辩方出席法庭,参与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最后,法院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做出有罪或无罪判决。

法院审判阶段的工作重心在于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判决适用的具体刑罚?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或审判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

1法院审判的法定时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具体包括如下: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注:根据法律规定,被指控犯罪的人在公安、检察院两个阶段统称“犯罪嫌疑人”,而在法院审判阶段统称为“被告人”。

2、法院审判阶段律师的主要工作

该阶段是辩护律师工作全面、综合的体现。是律师发挥辩护作用的最后也最关键的阶段。辩护律师将会依法履行职责,出庭辩护,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发布辩护意见,具体工作包括庭审质证、法庭辩论、撰写提交辩护词等。总之,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律师将忠实地履行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和职责, 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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