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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你学明白了吗?

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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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分析

2018年的昆山反杀案,当事人于海明的行为被认定为

正当防卫,公安机关依法撤案。

此案的处理对正当防卫的司法实践起到了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结束了防卫致死就要判定防卫过当甚至犯罪的审判,是保护正当防卫的价值所在。此类典型的公正判决将会使普通民众对我国法律的公正性更加有信心,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有积极推动作用,在当前的环境下,国家积极鼓励我们正当防卫。

01

《刑法》第 20 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美的风景,是在不断努力的路上———

让我们一起来看正当防卫的思维解析:

02

正当防卫中的特殊问题

———最美的风景,是在不断努力的路上———

一、特殊防卫无过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防卫必须针对暴力犯罪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二、在不法侵害结束后事后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

三、正当防卫要求以防卫人当时的立场来看,不能超过合理限度,超过其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0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最新发布的指导意见

———最美的风景,是在不断努力的路上———

    一、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二、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

    三、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四、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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