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云南食品安全新规下月听证 农村50人以上宴席须打报告
昆明信息港发布时间:2012-07-26 08:37:49进入社区来源:昆明信息港
欢迎订阅昆明手机报 发送短信 KM 至 10658666
50人以上农村宴席须向有关部门报告;食品中禁止加入草乌或附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实施食品退市、召回的相关费用由食品生产企业承担……日前,《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布并将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拟定于2012年8月中旬在昆明举行,凡在本省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向省政府法制办报名,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或者听证旁听人。即日起可以开始报名,报名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网上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时间为2012年8月6日24:00时前。联系方式:省政府法制办蔡春喜;电话:0871—3662545。
执法重心下移到县级
建立统一检验机构
草案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省、州(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行分级负责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重心下移到县级。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依法相对集中行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执法,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再行使这方面的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级食品安全办公室(即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委托,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此解决监管主体多、监管力量分散、部门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等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资源,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检验检测信息公共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设备设施共用,并保障设备购置经费和日常检验检测费用。
生产经营者负主体责任
政府失职也要追责
条例草案对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作了规定,不仅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质量安全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而且违法生产经营的,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从重从严惩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未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的、未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其他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等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的处分;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生产经营场所、贮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仓库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生产、贮存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未及时清洗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食品及其原料、食品半成品未分开存放,直接接触地面和不洁物品,食品加工的用具、设备有毒有害,生产经营场所门前未悬挂名称牌匾,显著位置未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照等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对个体经营者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编辑:杨炎
相关新闻
·村支书乔迁大摆宴席 记者采访被打(组图) (2010-04-29 22:01:56)
·深圳市公安副局长嫁女摆108桌宴席被严重警告 (2010-02-22 10:42:18)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版全文)
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修订版对比表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下)
2016年新食品安全法培训课件
干货丨餐饮环节常用违法行为及对应罚则汇总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