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修改稿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
§ 对漏税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 对逃避缴纳税款、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其追征期可延长至十年。
§ 对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所骗取的税款,其追征期可延长至二十年。
§ 对不缴、少缴税款经查实形成欠税的,追征期不受以上期限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2010.01.28日在线访谈
§ 问:《征管法》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因纳税人计算错误少缴税款在3年内的,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时,是否只追征税款、滞纳金,不进行罚款;超过3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都不用考虑?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赵福增:如果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不属于纳税人主观故意造成的,换句话说,不涉及定性为偷税性质税款的,只缴纳税款滞纳金,不罚款。
§企业是否可以筹集资金缴纳往年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066号)第三条第(三)项:对2001年5月1日新修订的征管法实施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核算和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三条:为加强欠税清理,实行欠税目标责任管理,对于往年陈欠,可暂先将欠税清理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