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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2)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2000元罚款;

2.造成税款流失金额2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税款流失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含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万元以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1.情节轻微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况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6.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30天以下的,可以处1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30天以上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7.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主动纠正且情节轻微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况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主动纠正并且情节轻微的,可不予处罚;

2.情节较轻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3.一般情况,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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