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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际关系处理不佳 不足证明严重违纪
     担任上海久光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光百货公司)营业三部主管的季忻(化名),被公司认定工作中人际关系处理不佳,构成严重违纪,遭到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经仲裁后,公司不愿向季忻支付赔偿金、工资及加班工资等,又起诉到法院要求不支付款项。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久光百货公司支付季忻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600元;支付季忻工资、加班工资和2009年未休年休假折薪计4797.30元。
 
     2005年11月,季忻进久光百货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季忻担任该公司营业三部主管,月薪5000元。公司制定规章要求季忻遵守执行;还根据季忻的工作态度、劳动表现、贡献大小,按规定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但若季忻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公司可依据内部规章给予相应处分。
 
      2009年3月2日,公司向季忻出具警告书,警告书记载:2009年2月28日,曾以口头通告方式要求你,改善自己在工作及人际处理关系。今后如若再因你的行为,导致部门正常运营发生障碍,将给予严格处分。
 
      2009年7月9日,公司以季忻因工作多次失误,不接受上司批评教育,甚至辱骂上级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自2009年7月10日起,解除与季忻的劳动合同。同年7月10日,公司向季忻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月16日,又向季忻送达了离职交接通知及退工证明。季忻的最后工作日为2009年7月9日。因双方对该不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加班工资等发生争议?同年8月5日季忻申请劳动仲裁,最终裁决由公司支付季忻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8600元;支付工资、加班工资和年休假折薪计4797.30元。
 
      2009年10月12日,久光百货公司起诉称,因季忻严重违纪行为,公司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该处理决定是依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做出的,符合法律规定,无需向季忻赔偿,请求法院撤销劳动裁决决定。为证明季忻不服从、辱骂上司的事实,公司提供了季忻2009年上半年工作表现考核表、2009年3月2日、5月13日及6月10日的员工警告函四份和季忻严重违纪的说明。
 
     法庭上,季忻辩称公司以自己构成严重违纪的诉称,与事实不符。仅对3月2日的员工警告函无异议,对其他证据均不认可,认为自己并不存在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法院查明,在久光百货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一年内获三次书面警告,公司即视该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员工辱骂顾客、上级,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该员工将被无通知、无补偿地解除劳动关系。季忻进单位已阅读了公司《员工手册》之内容,季忻在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为6075元。
 
      法院认为,公司提供了季忻2009年上半年工作表现考核表及2009年3月2日员工警告函,以此来证明季忻工作表现不佳,在处理人际关系方面存在欠妥之处,这不足证明季忻有严重违纪行为。公司于2009年5月13日及6月10日向季忻送达的员工警告函三份,季忻拒绝签字不予认可,公司也未再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就以季忻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季忻间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上规定可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情形,遂法院判决由公司支付季忻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支付工资、拖欠工资和未休年休假折薪。
 
      案件判决后,承办法官说: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禁止用人单位,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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