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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法学研究员陈敏:家庭暴力并非家庭纠纷
  家庭暴力不是人们以为的家庭纠纷,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不同会导致我们适用法律的裁判结果不一样。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陈敏女士

大家好,我是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的,我来介绍一下我们研究所编发的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这个指南是我们今年3月份编制完成的,经过了最高法院院领导的批准,我们在今年5月份下发,发到了基层法院让他们参照执行。

这个指南不是法律规定,只是指导法官根据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办理这类案件的“法官手册”,虽然它没有法律的约束力,但因为它是经过最高法院院领导的批准,所以它还是代表了最高法院反对家庭暴力的意志和决心。

指南的内容分八章,根据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和规律规定了基本原则、人身安全保护措施、证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探视,以及调解。

我们在第一章里讲了关于家庭暴力的知识,之所以放在第一章作为正文,是因为考虑到家庭暴力不是人们以为的家庭纠纷,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不同会导致我们适用法律的裁判结果不一样,所以就把第一章内容安排为家庭暴力。指南的原则是性别平等的原则。

第三章是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家庭暴力受害人如果处于恐惧之中,行动被丈夫发现,会遭到威胁和挨打的,法院会为她做出保护性缺席。同时,如果她申请司法保护,可以给她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第四章我们规定的是证据,因为家庭暴力有隐蔽性,一定条件下可以举报责任转移,转移到被告身上,如果原告有一定的证据来证明她遭受了家庭暴力,比如她身上的伤,或者有到妇联投诉的记录,她都可以申请保护令,法院可以根据这些间接证据来推定家庭暴力事实存在的可能性相当大,从而给她作出人身安全保护的裁定。

财产分割里也适用了性别平等的理念,对妇女在家庭中家务劳动的投入和时间、精力的投入在分割财产时会给予考虑。

子女抚养这块也是根据家暴的特点来规定的,因为家暴特点是一种袭德性行为,如果认定施家暴的人不适宜抚养子女,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孩子,另一方面也是斩断家庭暴力代系传递的链条。

调解的适用率非常高,因为和谐社会要调解,但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和一般案件不一样,调解的前提是双方地位平等,而家庭暴力中双方关系不平等,一方处于控制另一方的地位,所以也是要求法官避强扶弱,使得受害人能够敢于在法庭上申诉自己的主张。

基本上围绕这几点,一个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大家从网上可以查到,据我们了解的情况,从今年8月份开始,有三个地方的法院已经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了,一个是无锡的崇安法院,还有一个是湖南长沙的岳麓区法院,第三个是重庆的渝中区法院,可能还有更多的我们不清楚,现在我们知道的有这三个,这三个人身保护裁定发出以后,不管申请人最后是离婚了还是撤诉了,通过我们法院对他们进行的跟踪,没有发现再有家庭暴力发生,效果也挺好的。

这几个人身保护裁定的案子其实都适用了一定条件下的举证人转移,渝中法院还是主动调查取证的,因为渝中的案子是丈夫很有钱,住着别墅,开着宝马车,但妻子和他离婚之后什么东西都没有,连存款都没有,后来妻子向法院提供线索以后法院主动调查取证,保全了她的财产,这样也就保护了受害妇女的财产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我们相信这个男的还是隐藏了不少的共同财产。

我们希望,或者说很有可能明年还会有更多的法院加入到适用指南的队伍中来。

现在还是观念上存在问题,现在适用的法律是一样的,但如果观念不一样还是会有一些执行不到位的情况,所以我们下一步就是要给他们提供一些性别平等和家庭暴力知识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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